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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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公开(2025年3月28日)
来源:天津市宝坻区交通局 发布时间:2025-03-28 09:42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津交(宝)罚〔2025〕01076号

个人

姓    名

/

身份证件号

/

住    址

/

联系电话

/

单位

名    称

天津德祐豪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

天津市宝坻区宝平景苑小区55号楼2单元602室

联系电话

13******777

法定代表人

高**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224MA06TDWN8X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5年3月20日,执法人员在联合治超行动中,查扣了冀B5K210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经检测,该车辆车货总重分别为87.52吨,38.52吨,超限幅度为78.61%。该车辆所运货物由天津德祐豪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装载并予以放行,根据以上线索,我单位于2025年3月24日对天津德祐豪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由执法人员王华兴、刘丽艳负责承办,经执法人员与违法当事人现场指认,该单位对2025年3月20日给予冀B5K210车辆超载超限装载并放行行为予以承认,当事人构成了货运源头单位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货源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违法车辆因超载超限被相关部门处罚的相关证据材料、货源单位开具的装载源头地证明、违法超限车辆相关证件、违法超限车辆驾驶员相关证件、违法车辆驾驶员现场指认影像资料予以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天津市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 的规定,依据 《天津市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九条 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复议机关>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行政区域>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3月24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津交(宝)罚〔2025〕01077号

个人

姓    名

杨**

身份证件号

1302*********67436

住    址

河北省唐山市************排南三街1号

联系电话

13******899

单位

名    称

/

地    址

/

联系电话

/

法定代表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年5月9日10时46分,冀B5K210车辆在运输过程中,通过宝坻区九园线尔王庄处超限治理非现场监控点,监控显示该车车货总质量为67800千克,车型为重型半挂牵引车,涉嫌违法超限运输。根据以上线索,我单位于2025年3月24日予以立案,由执法人员杨秀雨、曹国艳负责承办。经调查,冀B5K210车辆所有人为杨**,车辆为六轴重型半挂牵引车,该车在2024年5月9日10时46分通过宝坻区九园线尔王庄超限治理非现场监控点位时,所装载货物为泥浆,属于可分载货物。该车型限载标准为49000千克,车辆在通过监控点位时检测车货总质量为67800千克,超限18800千克,当事人构成了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行驶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车辆道路运输证复印件、违法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涉嫌车辆违法超限信息采集单、动态公路车辆自动平衡器检定证书复印件予以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9000元(大写:玖仟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复议机关>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行政区域>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3月27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津交(宝)罚〔2025〕01078号

个人

姓    名

/

身份证件号

/

住    址

/

联系电话

/

单位

名    称

唐山市丰南区麒鑫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东田庄镇东田庄派出所旧址102房间

联系电话

13******255

法定代表人

陈**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282MA7BEF7018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年10月5日3时09分,冀B4H575车辆在运输过程中,通过宝坻区九园线尔王庄处超限治理非现场监控点,监控显示该车车货总质量为86900千克,车型为重型半挂牵引车,涉嫌违法超限运输。根据以上线索,我单位于2025年3月25日予以立案,由执法人员杨秀雨、曹国艳负责承办。经调查,冀B4H575车辆所有人为唐山市丰南区麒鑫科技有限公司,车辆为六轴重型半挂牵引车,该车在2024年10月5日3时09分通过<途径地>超限治理非现场监控点位时,所装载货物为钢卷,属于可分载货物。该车型限载标准为49000千克,车辆在通过监控点位时检测车货总质量为86900千克,超限37900千克,当事人构成了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行驶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车辆道路运输证复印件、违法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涉嫌车辆违法超限信息采集单、动态公路车辆自动平衡器检定证书予以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18500元(大写:壹万捌仟伍佰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复议机关>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行政区域>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3月25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津交(宝)罚〔2025〕01079号

个人

姓    名

/

身份证件号

/

住    址

/

联系电话

/

单位

名    称

天津海昌达运输有限公司

地    址

天津市蓟州区礼明庄镇彩村4区1排5号

联系电话

15******555

法定代表人

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225MA076FFK6F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3年11月16日0时35分,津CE5228车辆在运输过程中,通过宝坻区林大线五登处超限治理非现场监控点,监控显示该车车货总质量为81101千克,车型为重型半挂牵引车,涉嫌违法超限运输。根据以上线索,我单位于2025年3月25日予以立案,由执法人员杨秀雨、曹国艳负责承办。经调查,津CE5228车辆所有人为天津海昌达运输有限公司,车辆为六轴重型半挂牵引车,该车在2023年11月16日0时35分通过<途径地>超限治理非现场监控点位时,所装载货物为矿渣,属于可分载货物。该车型限载标准为49000千克,车辆在通过监控点位时检测车货总质量为81101千克,超限32101千克,当事人构成了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行驶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车辆道路运输证复印件、违法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涉嫌车辆违法超限信息采集单、动态公路车辆自动平衡器检定证书予以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16000元(大写:壹万陆仟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复议机关>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行政区域>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3月25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津交(宝)罚〔2025〕01080号

个人

姓    名

于**

身份证件号

1202*********70034

住    址

天津市宝坻**********5条13号

联系电话

18******722

单位

名    称

/

地    址

/

联系电话

/

法定代表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5年3月26日10时19分,宝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齐亚伟、刘丽艳在宝坻区顺驰底商(瑞泽诊所)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于**驾驶津AFB5155小型普通客车通过滴滴车主软件接单,从瑞泽诊所-上车点运送乘客至天津农商银行(杨家口分理处),因现场被执法人员查获,订单取消。当事人于**现场无法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后经执法人员通过天津市网络预约出租车汽车监管平台查询发现,当事人于**驾驶的津AFB5155小型普通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于**涉嫌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当事人构成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违法车辆照片、当事人手机网约车平台接单照片、驾驶员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复印件、违法车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查询结果截图、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当事人驾驶证复印件予以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的规定,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的规定 ,经过综合考量当事人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根据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制定的《天津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城市客运篇相关规定,认定当事人于**之违法行为符合裁量设定中“配合执法,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的违法情节表述,故选择与当事人违法情节相匹配的“较轻”档位的处罚裁量,决定给予 罚款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复议机关>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行政区域>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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