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津交(宝)罚〔2025〕01069号
当 事 人 |
个人 |
姓 名 |
张** |
身份证件号 |
1202*********64010 | |
住 址 |
天津市宝坻***********5条12号 |
联系电话 |
15******877 | |||
单位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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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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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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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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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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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5年3月16日14时30分,宝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王华兴、田红建在宝坻区客运站北门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张**驾驶津AAN6068小型普通客车通过同城司机软件接单,从宝平街道怡购清华园运送乘客至宝坻区客运站,因现场被执法人员查获,当事人未收取乘客车费。当事人张**现场无法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后经执法人员通过天津市网络预约出租车汽车监管平台查询发现,当事人张**驾驶的津AAN6068小型普通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张**涉嫌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当事人构成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司机询问笔录、违法车辆照片、当事人手机网约车平台接单照片、违法车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查询结果截图、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当事人驾驶证复印件、视听资料-执法人员现场取证情况、乘客手机打车订单照片予以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的规定,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的规定 ,经过综合考量当事人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根据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制定的《天津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城市客运篇相关规定,认定当事人张**之违法行为符合裁量设定中“配合执法,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的违法情节表述,故选择与当事人违法情节相匹配的“较轻”档位的处罚裁量,决定给予 罚款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复议机关>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行政区域>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3月16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津交(宝)罚〔2025〕01070号
当 事 人 |
个人 |
姓 名 |
骆** |
身份证件号 |
1202*********91539 | |
住 址 |
天津市宝坻**********区8排4号 |
联系电话 |
15******626 | |||
单位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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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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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 |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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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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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5年3月16日14时08分左右,宝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骆**驾驶津G5F918小型轿车通过滴滴车主软件接单,从宝坻区宝平景苑东区8号楼运送乘客至宝坻北站-进站口,当事人骆**现场无法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执法人员通过天津市网络预约出租车汽车监管平台查询发现,当事人骆**驾驶的津G5F918小型轿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骆**涉嫌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当事人构成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违法车辆照片、当事人手机网约车平台接单照片、违法车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查询结果截图、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当事人驾驶证复印件予以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的规定,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的规定 ,经过综合考量当事人骆**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根据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制定的《天津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城市客运篇相关规定,认定当事人骆**之违法行为符合裁量设定中“配合执法,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的违法情节表述,故选择与当事人违法情节相匹配的“较轻”档位的处罚裁量,决定给予 没收违法所得7.83元并处罚款3000元,罚没总计:3007.83元(大写:叁仟零柒元捌角叁分)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复议机关>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行政区域>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3月17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津交(宝)罚〔2025〕01071号
当 事 人 |
个人 |
姓 名 |
王** |
身份证件号 |
1302*********42220 | |
住 址 |
河北省唐山***********泊村路西区3 |
联系电话 |
15******999 | |||
单位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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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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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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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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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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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5年1月6日3时15分,冀B5B557车辆在运输过程中,通过宝坻区九园线尔王庄处超限治理非现场监控点,监控显示该车车货总质量为137300千克,车型为重型半挂牵引车,涉嫌违法超限运输。根据以上线索,我单位于2025年3月18日予以立案,由执法人员杨秀雨、曹国艳负责承办。经调查,冀B5B557车辆所有人为王**,车辆为六轴重型半挂牵引车,该车在2025年1月6日3时15分通过<途径地>超限治理非现场监控点位时,所装载货物为钢卷,属于可分载货物。该车型限载标准为49000千克,车辆在通过监控点位时检测车货总质量为137300千克,超限88300千克,当事人构成了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行驶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车辆道路运输证复印件、违法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涉嫌车辆违法超限信息采集单、动态公路车辆自动平衡器检定证书复印件予以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复议机关>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行政区域>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3月1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津交(宝)罚〔2025〕01073号
当 事 人 |
个人 |
姓 名 |
张** |
身份证件号 |
1202*********70738 | |
住 址 |
天津市宝坻**********1排20号 |
联系电话 |
13******200 | |||
单位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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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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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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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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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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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5年3月16日15时50分左右,宝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张**驾驶津AFA6276小型轿车通过滴滴车主软件接单,从艾杨各庄村运送乘客至天畅园,当事人张**现场无法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执法人员通过天津市网络预约出租车汽车监管平台查询发现,当事人张**驾驶的津AFA6276小型轿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张**涉嫌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当事人构成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违法车辆照片、当事人手机网约车平台接单照片、驾驶员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复印件、违法车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查询结果截图、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当事人驾驶证复印件予以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的规定,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的规定 ,经过综合考量当事人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根据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制定的《天津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城市客运篇相关规定,认定当事人张**之违法行为符合裁量设定中“配合执法,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的违法情节表述,故选择与当事人违法情节相匹配的“较轻”档位的处罚裁量,决定给予 没收违法所得11.29元并处罚款3000元,罚没总计:3011.29元(大写:叁仟零壹拾壹元贰角玖分)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复议机关>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行政区域>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3月1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津交(宝)罚〔2025〕01074号
当 事 人 |
个人 |
姓 名 |
姚** |
身份证件号 |
1202*********62434 | |
住 址 |
天津市宝坻***********区2排11号 |
联系电话 |
18******773 | |||
单位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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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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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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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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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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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5年3月19日,姚**(天津市宝坻区向春运输队)所属车辆津C32696在宝坻区史各庄镇垌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院内装载混凝土至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渠口镇,途经天津市宝坻区史各庄公路超限检测站时因涉嫌超限运输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扣并将车辆引导至天津市宝坻区史各庄公路超限检测站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辆车货总重为62450,超限率为101.45%。2025年3月20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王**到宝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处理时,执法人员调查发现,津C32696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于2024年12月6日运营过程中因货运车辆卫星装置未正常在线违法行为被我单位执法人员教育并责令改正,当事人现场签订了《天津市轻微违法行为首违免罚承诺书》,2025年3月19日,姚**(天津市宝坻区向春运输队)所属津C32696车辆在运输过程无卫星轨迹,再次发生货运车辆卫星装置未在线情况,当事人构成了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现场笔录、当事人询问笔录、视听资料、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车辆道路运输证复印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车辆超限运输检测单复印件、货运车辆卫星装置查询截图、天津市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免于处罚告知承诺书予以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十六条 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复议机关>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行政区域>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3月20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津交(宝)罚〔2025〕01075号
当 事 人 |
个人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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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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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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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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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 称 |
天津宝坻垌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 ||||
地 址 |
天津市宝坻区史各庄镇东马庄北侧500米 | |||||
联系电话 |
13******860 |
法定代表人 |
王**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224MAE32DCWXF |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5年3月19日,宝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联合治超行动中,查扣了津C32696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车辆,经检测,该车辆车货总重分别为62.45吨,超限31.45吨,超限幅度为101.45%,属于严重超载超限车辆,该车辆所运货物由天津宝坻垌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进行装载并予以放行,根据以上线索,我单位于2025年3月20日对天津宝坻垌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由执法人员王华兴、刘丽艳负责承办,经执法人员与违法当事人现场指认,该单位对2025年3月19日给予津C32696车辆超载超限装载并放行行为予以承认,当事人构成了货运源头单位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货源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违法车辆因超载超限被相关部门处罚的相关证据材料、货源单位开具的装载源头地证明、违法超限车辆相关证件、违法超限车辆驾驶员相关证件、违法车辆驾驶员现场指认影像资料予以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天津市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 的规定,依据 《天津市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九条 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复议机关>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行政区域>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