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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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公开(2025年3月7日)
来源:天津市宝坻区交通局 发布时间:2025-03-07 09:11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津交(宝)罚〔2025〕01057号

个人

姓    名

马**

身份证件号

1202*********02617

住    址

天津市*******路2号

联系电话

17******389

单位

名    称

/

地    址

/

联系电话

/

法定代表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5年2月24日9时35分,宝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王华兴、刘丽艳在宝坻站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马**驾驶津AGD2379小型轿车通过滴滴车主软件接单,从宝坻站-北进站口东侧运送乘客至姚营村-公交站,因现场被执法人员查获,订单取消。当事人马**现场无法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后经执法人员通过天津市网络预约出租车汽车监管平台查询发现,当事人马**驾驶的津AGD2379小型轿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马**涉嫌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当事人构成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违法车辆照片、当事人手机网约车平台接单照片、驾驶员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复印件、违法车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查询结果截图、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当事人驾驶证复印件予以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的规定,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的规定 ,经过综合考量当事人马**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根据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制定的《天津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城市客运篇相关规定,认定当事人马**之违法行为符合裁量设定中“配合执法,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的违法情节表述,故选择与当事人违法情节相匹配的“较轻”档位的处罚裁量,决定给予 罚款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复议机关>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行政区域>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2月24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津交(宝)罚〔2025〕01058号

个人

姓    名

吴**

身份证件号

1202*********4521X

住    址

天津市蓟*********区185号

联系电话

18******000

单位

名    称

/

地    址

/

联系电话

/

法定代表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5年2月22日,吴**(天津市蓟州区禹鑫道路货物运输队)所属车辆津C96188在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装载砂石料至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途经天津市宝坻区史各庄公路超限检测站时因涉嫌超限运输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扣并将车辆引导至天津市宝坻区史各庄公路超限检测站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辆车货总重为108150,超限率为120.71%。2025年2月22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张**到宝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处理时,执法人员调查发现,津C96188重型半挂牵引车于2024年5月9日运营过程中因货运车辆卫星装置未正常在线违法行为被我单位执法人员教育并责令改正,当事人现场签订了《天津市轻微违法行为首违免罚承诺书》,2025年2月22日,吴**(天津市蓟州区禹鑫道路货物运输队)所属津C96188车辆在运输过程无卫星轨迹,再次发生货运车辆卫星装置未在线情况,当事人构成了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现场笔录、当事人询问笔录、视听资料、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车辆道路运输证复印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车辆超限运输检测单复印件、货运车辆卫星装置查询截图、天津市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免于处罚告知承诺书予以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十六条 的规定 ,经过综合考量当事人吴**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根据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制定的《天津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道路运政篇相关规定,认定当事人吴**之违法行为符合裁量设定中“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再次发生同类违法行为,且涉及的车辆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的违法情节表述,故选择与当事人违法情节相匹配的“严重”档位的处罚裁量,决定给予 罚款800元(大写:捌佰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复议机关>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行政区域>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2月24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津交(宝)罚〔2025〕01059号

个人

姓    名

/

身份证件号

/

住    址

/

联系电话

/

单位

名    称

天津喜景运输有限公司

地    址

天津市宝坻区大口屯镇产业功能区十经路1号377室

联系电话

15******355

法定代表人

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224MACFW3TMXB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5年2月13日,我单位接到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落实2024年第四季度“一超四罚”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中反馈天津喜景运输有限公司存在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情况,要求我单位对天津喜景运输有限公司开展“一超四罚”工作。2025年2月26日执法人员王华兴、曹静在宝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天津喜景运输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发现,天津喜景运输有限公司车辆津CM2280、津CH3323于2024年10月6日因超载超限运输被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该企业货运车辆总数为8辆,该公司道路经营许可证发证日期为2024年1月22日,在1个周期年内超限运输车辆2辆,超限运输车辆比例达25.00%,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当事人构成了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落实2024年第四季度“一超四罚”有关工作的通知》、企业违法超限运输车辆被执法部门处罚记录明细、企业违法超限运输车辆被执法部门处罚的相关证据资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相关平台查询截图予以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 的规定,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 的规定,决定给予 停业整顿十天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复议机关>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行政区域>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2月26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津交(宝)罚〔2025〕01060号

个人

姓    名

/

身份证件号

/

住    址

/

联系电话

/

单位

名    称

天津祥聚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地    址

天津市宝坻区周良街道鑫泰商务楼一号楼437-A室

联系电话

13******628

法定代表人

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224MA06G1MX2N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5年2月13日,我单位接到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落实2024年第四季度“一超四罚”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中反馈天津祥聚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存在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情况,要求我单位对天津祥聚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开展“一超四罚”工作。2025年2月27日执法人员王华兴、刘丽艳在宝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天津祥聚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发现,天津祥聚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车辆津C25210于2024年11月23日因超载超限运输被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该企业货运车辆总数为2辆,该公司道路经营许可证发证日期为2024年5月27日,在1个周期年内超限运输车辆1辆,超限运输车辆比例达50.00%,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当事人构成了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落实2024年第四季度“一超四罚”有关工作的通知》、企业违法超限运输车辆被执法部门处罚记录明细、企业违法超限运输车辆被执法部门处罚的相关证据资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相关平台查询截图予以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 的规定,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 的规定,决定给予 停业整顿十天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复议机关>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行政区域>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2月27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津交(宝)罚〔2025〕01061号

个人

姓    名

/

身份证件号

/

住    址

/

联系电话

/

单位

名    称

云佳林(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

天津市宝坻区史各庄镇东马庄北侧50米

联系电话

18******933

法定代表人

陈*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224MA06UPFD6L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5年2月13日,我单位接到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落实2024年第四季度“一超四罚”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中反馈云佳林(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存在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情况,要求我单位对云佳林(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开展“一超四罚”工作。2025年2月28日执法人员张磊、刘丽艳在宝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云佳林(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发现,云佳林(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车辆津CD8991、津CD8283、津CD8212、津CD8551于2024年3月28日、2024年5月22日、2024年10月12日、2024年11月30日因超载超限运输被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该企业货运车辆总数为10辆,该公司道路经营许可证发证日期为2021年7月29日,在1个周期年内超限运输车辆4辆,超限运输车辆比例达40.00%,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当事人构成了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落实2024年第四季度“一超四罚”有关工作的通知》、企业违法超限运输车辆被执法部门处罚记录明细、企业违法超限运输车辆被执法部门处罚的相关证据资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相关平台查询截图予以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 的规定,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 的规定,决定给予 停业整顿十天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复议机关>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行政区域>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2月2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津交(宝)罚〔2025〕01062号

个人

姓    名

/

身份证件号

/

住    址

/

联系电话

/

单位

名    称

天津市森源建筑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

地    址

宝坻区郝各庄镇

联系电话

13******200

法定代表人

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224758136497U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5年3月3日,执法人员在联合治超行动中,查扣了津A23369D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车辆,经检测,该车辆车货总重为51吨,超限量为20吨,超限幅度为64.51%。该车辆所运货物由天津市森源建筑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进行装载并予以放行,根据以上线索,我单位于2025年3月4日对天津市森源建筑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由执法人员张金伟、刘丽艳负责承办,经执法人员与违法当事人现场指认,该单位对2025年3月3日给予津A23369D车辆超载超限装载并放行行为予以承认,当事人构成了货运源头单位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货源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违法车辆因超载超限被相关部门处罚的相关证据材料、货源单位开具的装载源头地证明、违法超限车辆相关证件、违法超限车辆驾驶员相关证件、违法车辆驾驶员现场指认影像资料予以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天津市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 的规定,依据 《天津市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九条 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复议机关>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行政区域>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3月4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津交(宝)罚〔2025〕01063号

个人

姓    名

/

身份证件号

/

住    址

/

联系电话

/

单位

名    称

天津辉荣运输有限公司

地    址

天津市宝坻区方家庄镇马家庄村北800米

联系电话

18******888

法定代表人

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224MA06JBQQ4G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年2月13日,我单位接到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落实2024年第四季度“一超四罚”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中反馈天津辉荣运输有限公司存在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情况,要求我单位对天津辉荣运输有限公司开展“一超四罚”工作。2025年3月4日执法人员潘丹丹、曹静在宝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天津辉荣运输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发现,天津辉荣运输有限公司车辆津CJ3383于2024年11月21日因超载超限运输被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该企业货运车辆总数为2辆,该公司在1个周期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车辆1辆,超限运输车辆比例达50.00%,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当事人构成了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落实2024年第四季度“一超四罚”有关工作的通知》、企业违法超限运输车辆被执法部门处罚记录明细、企业违法超限运输车辆被执法部门处罚的相关证据资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相关平台查询截图予以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 的规定,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 的规定,决定给予 停业整顿十天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复议机关>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行政区域>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3月4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津交(宝)罚〔2025〕01064号

个人

姓    名

屈**

身份证件号

1202*********14166

住    址

天津市蓟县**********区1排1号

联系电话

18******230

单位

名    称

/

地    址

/

联系电话

/

法定代表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5年3月4日14时59分左右,宝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屈**驾驶津AFZ7466小型轿车通过滴滴车主软件接单,从海滨街道经济夜市运送乘客至宝坻站-北进站口,当事人屈**现场无法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执法人员通过天津市网络预约出租车汽车监管平台查询发现,当事人屈**驾驶的津AFZ7466小型轿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屈**涉嫌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当事人构成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违法车辆照片、当事人手机网约车平台接单照片、违法车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查询结果截图、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当事人驾驶证复印件予以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的规定,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的规定 ,经过综合考量当事人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根据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制定的《天津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城市客运篇相关规定,认定当事人屈**之违法行为符合裁量设定中“配合执法,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的违法情节表述,故选择与当事人违法情节相匹配的“较轻”档位的处罚裁量,决定给予 没收违法所得13.02元并处罚款3000元,罚没总计:3013.02元(大写:叁仟零壹拾叁元零贰分)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复议机关>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行政区域>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3月4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津交(宝)罚〔2025〕01065号

个人

姓    名

/

身份证件号

/

住    址

/

联系电话

/

单位

名    称

玉田县顺程运输有限公司

地    址

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孤树镇方官屯村

联系电话

15******688

法定代表人

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229MA0EUQ4U5R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5年1月12日1时47分,冀B9V598车辆在运输过程中,通过宝坻区九园线尔王庄处超限治理非现场监控点,监控显示该车车货总质量为86200千克,车型为重型半挂牵引车,涉嫌违法超限运输。根据以上线索,我单位于2025年3月6日予以立案,由执法人员曹国艳、潘丹丹负责承办。经调查,冀B9V598车辆所有人为玉田县顺程运输有限公司,车辆为六轴重型半挂牵引车,2025年1月12日1时47分,冀B9V598车辆在运输过程中,通过宝坻区九园线尔王庄处超限治理非现场监控点,当时车辆装载货物为铁卷,属于可分载货物。该车型限载标准为49000千克,车辆在通过监控时检测车货总质量为86200千克,超限37200千克,当事人构成了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行驶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车辆道路运输证复印件、违法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涉嫌车辆违法超限信息采集单、动态公路车辆自动平衡器检定证书予以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18500元(大写:壹万捌仟伍佰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复议机关>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行政区域>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3月6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