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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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公开(2025年1月17日)
来源:天津市宝坻区交通局 发布时间:2025-01-17 16:24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津交(宝)罚〔2024〕01243号

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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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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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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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黑龙江凌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天津市蓟州区渔阳镇小毛庄村3区62号

联系电话

13******089

法定代表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225MA06K1FMXM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10月18日,我单位接到群众举报称2024年3月20日通过同城打车手机APP进行网络约车,提供服务的车辆牌照号为:津AB20156,经投诉人查询该车辆当时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进一步调查发现,为上述车辆提供派单服务的平台名称为同城打车,该平台由黑龙江凌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运营。2024年10月18日由执法人员王华兴、齐亚伟对黑龙江凌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违规提供派单服务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为上述车辆提供派单服务的网约车平台公司为黑龙江凌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提供违规派单次数为1次,该公司存在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行为。,当事人构成了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投诉人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当事人询问笔录、视听资料、乘客网约车订单信息手机截图、违法网约车司机询问笔录予以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的规定,经过综合考量当事人黑龙江凌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根据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制定的《天津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城市客运篇相关规定,认定当事人黑龙江凌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之违法行为符合裁量设定中“配合执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的违法情节表述,故选择与当事人违法情节相匹配的“一般”档位的处罚裁量,决定给予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复议机关>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行政区域>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1月10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津交(宝)罚〔2025〕01006号

个人

*

身份证件号

1202*********25315

天津市宝坻***********4排34号

联系电话

18******566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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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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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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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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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10月8日20时05分,赵*驾驶冀B9D766六轴重型半挂牵引车在通过宝坻区九园线尔王庄处超限治理非现场监控点,监控显示车货总质量为114800千克,涉嫌违法超限运输。2025年1月13日,我单位予以立案,指定执法人员杨秀雨、曹国艳对此案进行调查。经查,你单位车辆冀B9D766载货汽车为六轴重型半挂牵引车,装载货物为砂石料,属于可分载货物;该车型限载标准为49000千克,车辆在通过监控时检测车货总质量为114800千克,超限65800千克,当事人构成了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行驶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车辆道路运输证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违法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涉嫌车辆违法超限信息采集单、动态公路车辆自动平衡器检定证书复印件予以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复议机关>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行政区域>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1月1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津交(宝)罚〔2025〕01007号

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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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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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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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天津宝坻垌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天津市宝坻区史各庄镇东马庄北侧500米

联系电话

13******860

法定代表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224MAE32DCWXF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1月12日,执法人员在联合治超行动中,查扣了冀B2912X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车辆,经检测,该车辆车货总重分别为49.7吨,超限幅度为60.32%,属于严重超载超限车辆,该车辆所运货物由天津宝坻垌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进行装载并予以放行,根据以上线索,我单位于2025年1月13日对天津宝坻垌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由执法人员王华兴、齐亚伟负责承办,经执法人员与违法当事人现场指认,该企业负责人对给予冀B2912X车辆超载超限装载并放行行为予以承认,当事人构成了货运源头单位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违法车辆因超载超限被相关部门处罚的相关证据材料、违法车辆司机现场指认影像资料、公司开具的装载源头地证明予以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天津市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 的规定,依据《天津市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九条 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复议机关>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行政区域>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1月1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津交(宝)罚〔2025〕01008号

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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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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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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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天津市森源建筑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

宝坻区郝各庄镇

联系电话

13******112

法定代表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224758136497U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1月12日,执法人员在联合治超行动中,查扣了津C32997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车辆,经检测,该车辆车货总重分别为55.06吨,超限幅度为77.61%,属于严重超载超限车辆,该车辆所运货物由天津市森源建筑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进行装载并予以放行,根据以上线索,我单位于2025年1月13日对天津市森源建筑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由执法人员王华兴、齐亚伟负责承办,经执法人员与违法当事人现场指认,该企业负责人对给予津C32997车辆超载超限装载并放行行为予以承认,当事人构成了货运源头单位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违法车辆因超载超限被相关部门处罚的相关证据材料、违法车辆司机现场指认影像资料、公司开具的装载源头地证明予以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天津市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 的规定,依据《天津市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九条 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复议机关>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行政区域>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1月1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津交(宝)罚〔2025〕01009号

个人

**

身份证件号

2208*********50120

天津市宝坻***********区2排21号

联系电话

15******700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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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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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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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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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1月14日16时3分,宝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王华兴、吕刚在宝坻客运站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牛**驾驶津AFG0528小型轿车通过滴滴车主软件接单,从宝坻客运站-北2门运送乘客至京东领秀城28号楼,因现场被执法人员查获,订单取消。当事人牛**现场无法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后经执法人员通过天津市网络预约出租车汽车监管平台查询发现,当事人牛**驾驶的津AFG0528小型轿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牛**涉嫌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当事人构成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违法车辆照片、当事人手机网约车平台接单照片、违法车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查询结果截图、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当事人驾驶证复印件予以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的规定,经过综合考量当事人牛**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根据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制定的《天津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城市客运篇相关规定,认定当事人牛**之违法行为符合裁量设定中“配合执法,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的违法情节表述,故选择与当事人违法情节相匹配的“较轻”档位的处罚裁量,决定给予罚款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复议机关>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行政区域>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1月14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津交(宝)罚〔2025〕01010号

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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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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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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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木丁(天津)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综合保税区)亚洲路6865号金融贸易中心北区1-1-505-A

联系电话

022******696

法定代表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8MA06WNLA5G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12月20日、2024年12月25日,我单位接到群众举报称,木丁(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30日、2023年12月3日分别为津AAQ5808、津AAX6559车辆提供网约车派单服务,该公司给上述车辆提供派单服务时该车辆并未取得行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根据群众提供的线索,我单位于2025年1月16日对木丁(天津)科技有限公司违规派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案件由执法人员王华兴、齐亚伟承办,经查,津AAQ5808于2023年7月30日、津AAX6559于2023年12月3日运营时均未取得天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车运输证》,该车辆驾驶员通过木丁出行平台接单违规进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木丁出行平台由木丁(天津)科技有限公司运营,木丁(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存在2次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行为,当事人构成了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投诉人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当事人询问笔录、视听资料、乘客网约车订单信息手机截图、违法网约车相关平台查询截图、涉事公司提供的网约车订单信息文件截图予以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的规定,经过综合考量当事人木丁(天津)科技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根据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制定的《天津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城市客运篇相关规定,认定当事人木丁(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之违法行为符合裁量设定中“配合执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的违法情节表述,故选择与当事人违法情节相匹配的“一般”档位的处罚裁量,决定给予罚款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复议机关>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行政区域>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1月16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津交(宝)罚〔2025〕01011号

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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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号

1202*********0245X

天津市宝坻***********区3排23号

联系电话

13******918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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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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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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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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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1月16日,执法人员在联合治超行动中,查扣了鲁JA7893重型自卸货车车辆,经检测,该车辆车货总重分别为42.18吨,11.18吨,超限幅度为36.06%。该车辆所运货物由天津市宝坻区鑫盛板材加工厂(张**)进行装载并予以放行,根据以上线索,我单位于2025年1月17日对天津市宝坻区鑫盛板材加工厂(张**)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由执法人员王华兴、齐亚伟负责承办,经执法人员与违法当事人现场指认,该单位对2025年1月16日给予鲁JA7893车辆超载超限装载并放行行为予以承认,当事人构成了货运源头单位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货源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违法车辆因超载超限被相关部门处罚的相关证据材料、货源单位开具的装载源头地证明、违法超限车辆相关证件、违法超限车辆驾驶员相关证件、违法车辆驾驶员现场指认影像资料、货源单位开具的装载源头地证明予以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天津市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 的规定,依据《天津市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九条 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复议机关>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行政区域>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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