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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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公开(2024年11月28日)
来源:天津市宝坻区交通局 发布时间:2024-11-28 14:05

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津交(宝)罚〔2024〕01269号

个人

姓    名

赵**

身份证件号

1202*********22451

住    址

天津市宝坻***********街南1排9号

联系电话

15******530

单位

名    称

/

地    址

/

联系电话

/

法定代表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年11月22日14时51分左右,宝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赵**驾驶津AA91195小型轿车通过滴滴车主软件接单,从宝坻站(北进站口)运送乘客至天津市宝坻区白鹭湾,当事人赵**现场无法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执法人员通过天津市网络预约出租车汽车监管平台查询发现,当事人赵**驾驶的津AA91195小型轿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赵**涉嫌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当事人构成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违法车辆照片、当事人手机网约车平台接单照片、违法车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查询结果截图、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当事人驾驶证复印件予以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的规定,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的规定 ,经过综合考量当事人赵**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根据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制定的《天津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城市客运篇相关规定,认定当事人赵**之违法行为符合裁量设定中“配合执法,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的违法情节表述,故选择与当事人违法情节相匹配的“较轻”档位的处罚裁量,决定给予 罚款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宝坻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宝坻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1月22日    


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津交(宝)罚〔2024〕01270号

个人

姓    名

张*

身份证件号

1202*********02413

住    址

天津市宝*********村4排6号

联系电话

18******078

单位

名    称

/

地    址

/

联系电话

/

法定代表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年11月24日13时36分左右,宝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张*驾驶津AG98162小型普通客车通过滴滴车主软件接单,从宝地宴运送乘客至宝坻站,当事人张*现场无法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执法人员通过天津市网络预约出租车汽车监管平台查询发现,当事人张*驾驶的津AG98162小型普通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张*涉嫌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当事人构成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违法车辆照片、当事人手机网约车平台接单照片、违法车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查询结果截图、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当事人驾驶证复印件予以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的规定,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的规定 ,经过综合考量当事人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根据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制定的《天津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城市客运篇相关规定,认定当事人张*之违法行为符合裁量设定中“配合执法,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的违法情节表述,故选择与当事人违法情节相匹配的“较轻”档位的处罚裁量,决定给予 没收违法所得9.02元并处罚款3000元,罚没总计:3009.02元(大写:叁仟零玖元零贰分)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宝坻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宝坻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1月25日    


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津交(宝)罚〔2024〕01271号

个人

姓    名

毛**

身份证件号

1202*********16817

住    址

天津市宝坻**********区5排3号

联系电话

15******698

单位

名    称

/

地    址

/

联系电话

/

法定代表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年11月24日15时49分左右,宝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毛**驾驶津AB37610小型轿车通过滴滴车主软件接单,从天津市宝坻区林黑路口东街道于古庄村委会运送乘客至宝坻站-北进站口,当事人毛**现场无法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执法人员通过天津市网络预约出租车汽车监管平台查询发现,当事人毛**驾驶的津AB37610小型轿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毛**涉嫌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当事人构成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违法车辆照片、当事人手机网约车平台接单照片、违法车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查询结果截图、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当事人驾驶证复印件予以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的规定,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的规定 ,经过综合考量当事人毛**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根据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制定的《天津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城市客运篇相关规定,认定当事人毛**之违法行为符合裁量设定中“配合执法,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的违法情节表述,故选择与当事人违法情节相匹配的“较轻”档位的处罚裁量,决定给予 没收违法所得11.95元并处罚款3000元,罚没总计:3011.95元(大写:叁仟零壹拾壹元玖角伍分)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宝坻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宝坻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1月25日    


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津交(宝)罚〔2024〕01272号

个人

姓    名

毛**

身份证件号

1202*********16817

住    址

天津市宝坻**********区5排3号

联系电话

15******698

单位

名    称

邯郸市峰峰矿区百通运输有限公司

地    址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界城镇水库大桥南100米路西

联系电话

13******212

法定代表人

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406347721173N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年11月22日,司机石*驾驶冀B6000L牵引冀D96P3挂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营运车辆从河北省遵化市竹山水矿业有限公司运输砂石料至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途经天津市宝坻区老高寨公路超限检测站因超限运输被查扣,2024年11月25日,我单位执法人员佟树海、田晓亮在天津市宝坻区老高寨公路超限检测站对邯郸市峰峰矿区百通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冀D96P3挂的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进行勘验,当事人授权代理人石*全程参与现场勘验,勘验结果为:1、冀D96P3挂车辆为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该车擅自加装了货箱,加装货箱长8580mm,宽2560mm,高2050mm;2、车辆货箱改装方式为焊接方式,根据以上情况,我单位对邯郸市峰峰矿区百通运输有限公司涉嫌擅自改装车辆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由执法人员张金伟、曹静负责承办,经查冀D96P3车辆加装了货箱,改装方式为焊接方式,当事人构成了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车辆行驶证、车辆道路运输证、车辆驾驶人从业资格证复印件、违法车辆改装部位照片、车辆超限超载检测单予以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的规定 ,经过综合考量当事人邯郸市峰峰矿区百通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根据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制定的《天津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道路运政篇相关规定,认定当事人邯郸市峰峰矿区百通运输有限公司之违法行为符合裁量设定中“擅自拆除或加装车辆拦板且现场不能及时改正的;擅自对车辆加装固定装置,且现场不能及时拆除的;擅自改变鹅颈式半挂车的鹅颈尺寸的;擅自改变车身外廓尺寸等危害情节较轻,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的违法情节表述,故选择与当事人违法情节相匹配的”一般”档位的处罚裁量,决定给予 罚款8000元(大写:捌仟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宝坻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宝坻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1月25日    


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津交(宝)罚〔2024〕01273号

个人

姓    名

吴**

身份证件号

1202*********56212

住    址

天津市宝*********2排13号

联系电话

15******882

单位

名    称

/

地    址

/

联系电话

/

法定代表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年11月25日19时52分,宝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齐亚伟、张磊在宝坻站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吴**驾驶津AAY0392小型普通客车通过哈啰约车软件接单,从宝坻站运送乘客至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因现场被执法人员查获,订单取消。当事人吴**现场无法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后经执法人员通过天津市网络预约出租车汽车监管平台查询发现,当事人吴**驾驶的津AAY0392小型普通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吴**涉嫌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当事人构成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违法车辆照片、当事人手机网约车平台接单照片、违法车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查询结果截图、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当事人驾驶证复印件予以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的规定,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的规定 ,经过综合考量当事人吴**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根据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制定的《天津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城市客运篇相关规定,认定当事人吴**之违法行为符合裁量设定中“配合执法,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的违法情节表述,故选择与当事人违法情节相匹配的“较轻”档位的处罚裁量,决定给予 罚款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宝坻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宝坻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1月26日    


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津交(宝)罚〔2024〕01274号

个人

姓    名

尚**

身份证件号

1202*********80518

住    址

天津市宝**********街8排5号

联系电话

13******061

单位

名    称

/

地    址

/

联系电话

/

法定代表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年11月19日9时53分左右,宝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尚**驾驶津AB09160小型轿车通过滴滴车主软件接单,从天津市宝坻区潮阳大道与宝平路交口南旺城温莎郡6号楼运送乘客至宝坻站,当事人尚**现场无法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执法人员通过天津市网络预约出租车汽车监管平台查询发现,当事人尚**驾驶的津AB09160小型轿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涉嫌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当事人构成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违法车辆照片、当事人手机网约车平台接单照片、违法车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查询结果截图、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当事人驾驶证复印件予以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的规定,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的规定 ,经过综合考量当事人尚**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根据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制定的《天津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城市客运篇相关规定,认定当事人尚**之违法行为符合裁量设定中“配合执法,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的违法情节表述,故选择与当事人违法情节相匹配的“较轻”档位的处罚裁量,决定给予 没收违法所得8.31元并处罚款3000元,罚没总计:3008.31元(大写:叁仟零捌元叁角壹分)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宝坻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宝坻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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