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津交(宝)罚〔2024〕01254号
当 事 人 |
个人 |
姓 名 |
纪** |
身份证件号 |
1302*********43135 | |
住 址 |
河北省遵化***********道26排6号 |
联系电话 |
13******118 | |||
单位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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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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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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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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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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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年11月16日,纪**所属车辆冀B2113R在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装载钢卷至河北省廊坊市胜芳市,途经天津市宝坻区大钟公路超限检测站时因涉嫌超限运输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扣并将车辆引导至天津市宝坻区大钟公路超限检测站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辆车货总重为112.05,超限率为128.67%。2024年11月18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刘**到宝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处理时,经执法人员潘丹丹、曹静调查发现,冀B2113R重型半挂牵引车于2024年10月29日运营过程中因货运车辆卫星装置未正常在线违法行为被我单位执法人员教育并责令改正,当事人现场签订了《天津市轻微违法行为首违免罚承诺书》,2024年11月16日,纪**所属冀B2113R车辆在运输过程无卫星轨迹,再次发生货运车辆卫星装置未在线情况,当事人构成了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车辆道路运输证复印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车辆超限运输检测单复印件、货运车辆卫星装置查询截图、天津市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免于处罚告知承诺书予以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十六条 的规定 ,经过综合考量当事人纪**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根据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制定的《天津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道路运政篇相关规定,认定当事人纪**之违法行为符合裁量设定中“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再次发生同类违法行为,且涉及的车辆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的违法情节表述,故选择与当事人违法情节相匹配的“严重”档位的处罚裁量,决定给予 罚款800元(大写:捌佰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宝坻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宝坻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1月1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津交(宝)罚〔2024〕01255号
当 事 人 |
个人 |
姓 名 |
李** |
身份证件号 |
1202*********15577 | |
住 址 |
天津市蓟**********1排15号 |
联系电话 |
13******702 | |||
单位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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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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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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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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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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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年11月18日10时25分左右,宝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李**驾驶津AB35566小型轿车通过滴滴车主软件接单,从天津市宝坻区海滨街道东城原居13号楼运送乘客至宝坻站,当事人李**现场无法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执法人员通过天津市网络预约出租车汽车监管平台查询发现,当事人李**驾驶的津AB35566小型轿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李**涉嫌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当事人构成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违法车辆照片、当事人手机网约车平台接单照片、违法车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查询结果截图、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当事人驾驶证复印件予以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的规定,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的规定 ,经过综合考量当事人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根据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制定的《天津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城市客运篇相关规定,认定当事人李**之违法行为符合裁量设定中“配合执法,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的违法情节表述,故选择与当事人违法情节相匹配的“较轻”档位的处罚裁量,决定给予 没收违法所得14.08元并处罚款3000元,罚没总计:3014.08元(大写:叁仟零壹拾肆元零捌分)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宝坻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宝坻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1月1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津交(宝)罚〔2024〕01256号
当 事 人 |
个人 |
姓 名 |
苏** |
身份证件号 |
1202*********71914 | |
住 址 |
天津市滨海***********2门202号 |
联系电话 |
15******336 | |||
单位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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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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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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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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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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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年11月18日20时56分左右,宝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苏**驾驶津FFF776小型轿车通过滴滴车主软件接单,从宝坻站(北出站口)运送乘客至星河传奇西区,当事人苏**现场无法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执法人员通过天津市网络预约出租车汽车监管平台查询发现,当事人苏**驾驶的津FFF776小型轿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苏**涉嫌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当事人构成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违法车辆照片、当事人手机网约车平台接单照片、违法车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查询结果截图、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当事人驾驶证复印件予以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的规定,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的规定 ,经过综合考量当事人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根据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制定的《天津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城市客运篇相关规定,认定当事人苏**之违法行为符合裁量设定中“配合执法,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的违法情节表述,故选择与当事人违法情节相匹配的“较轻”档位的处罚裁量,决定给予 罚款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宝坻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宝坻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1月1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津交(宝)罚〔2024〕01257号
当 事 人 |
个人 |
姓 名 |
肖** |
身份证件号 |
1202*********50513 | |
住 址 |
天津市宝**********街7排5号 |
联系电话 |
13******000 | |||
单位 |
名 称 |
/ | ||||
地 址 |
/ | |||||
联系电话 |
/ |
法定代表人 |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年11月18日15时56分左右,宝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肖**驾驶津AAF0990小型轿车通过滴滴车主软件接单,从天津市宝坻区建设路小区15号楼运送乘客至宝坻站—北进站口,当事人肖**现场无法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执法人员通过天津市网络预约出租车汽车监管平台查询发现,当事人肖**驾驶的津AAF0990小型轿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肖**涉嫌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当事人构成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违法车辆照片、当事人手机网约车平台接单照片、驾驶员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复印件、违法车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查询结果截图、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当事人驾驶证复印件予以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的规定,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的规定 ,经过综合考量当事人肖**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根据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制定的《天津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城市客运篇相关规定,认定当事人肖**之违法行为符合裁量设定中“配合执法,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的违法情节表述,故选择与当事人违法情节相匹配的“较轻”档位的处罚裁量,决定给予 没收违法所得10.09元并处罚款3000元,罚没总计:3010.09元(大写:叁仟零壹拾元零玖分)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宝坻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宝坻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1月1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津交(宝)罚〔2024〕01258号
当 事 人 |
个人 |
姓 名 |
安** |
身份证件号 |
1202*********85731 | |
住 址 |
天津市宝坻***********路东1街8号 |
联系电话 |
18******178 | |||
单位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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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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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 |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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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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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年11月18日16时37分左右,宝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安**驾驶津AAH4899小型普通客车通过滴滴车主软件接单,从天津市宝坻区城关麦当劳(新都汇商业广场)运送乘客至宝坻站,当事人安**现场无法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执法人员通过天津市网络预约出租车汽车监管平台查询发现,当事人安**驾驶的津AAH4899小型普通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安**涉嫌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当事人构成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违法车辆照片、当事人手机网约车平台接单照片、驾驶员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复印件、违法车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查询结果截图、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当事人驾驶证复印件予以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的规定,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的规定 ,经过综合考量当事人安**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根据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制定的《天津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城市客运篇相关规定,认定当事人安**之违法行为符合裁量设定中“配合执法,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的违法情节表述,故选择与当事人违法情节相匹配的“较轻”档位的处罚裁量,决定给予 没收违法所得7.85元并处罚款3000元,罚没总计:3007.85元(大写:叁仟零柒元捌角伍分)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宝坻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宝坻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1月1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津交(宝)罚〔2024〕01259号
当 事 人 |
个人 |
姓 名 |
王** |
身份证件号 |
1202*********1443X | |
住 址 |
天津市宝坻***********10排26号 |
联系电话 |
13******820 | |||
单位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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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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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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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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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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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年11月19日10时04分左右,宝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王**驾驶津AFA2605小型轿车通过滴滴车主软件接单,从中科拜克天津生物药业研发及生产基地-南门运送乘客至宝坻站,当事人王**现场无法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执法人员通过天津市网络预约出租车汽车监管平台查询发现,当事人王**驾驶的津AFA2605小型轿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王**涉嫌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当事人构成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违法车辆照片、当事人手机网约车平台接单照片、违法车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查询结果截图、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当事人驾驶证复印件予以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的规定,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的规定 ,经过综合考量当事人王**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根据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制定的《天津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城市客运篇相关规定,认定当事人王**之违法行为符合裁量设定中“配合执法,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的违法情节表述,故选择与当事人违法情节相匹配的“较轻”档位的处罚裁量,决定给予 没收违法所得20.04元并处罚款3000元,罚没总计:3020.04元(大写:叁仟零贰拾元零肆分)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宝坻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宝坻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1月1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津交(宝)罚〔2024〕01261号
当 事 人 |
个人 |
姓 名 |
胡* |
身份证件号 |
5113*********6245X | |
住 址 |
四川省南*********组41号 |
联系电话 |
18******029 | |||
单位 |
名 称 |
/ | ||||
地 址 |
/ | |||||
联系电话 |
/ |
法定代表人 |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年11月19日14时23分左右,宝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胡*驾驶京ABQ0292小型轿车通过滴滴车主软件接单,从宝坻站北广场东北侧运送乘客至北京市海淀区北京大学第三医院生殖医学中心,当事人胡*现场无法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执法人员通过天津市网络预约出租车汽车监管平台查询发现,当事人胡*驾驶的京ABQ0292小型轿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胡*涉嫌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当事人构成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违法车辆照片、当事人手机网约车平台接单照片、违法车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查询结果截图、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当事人驾驶证复印件予以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的规定,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的规定 ,经过综合考量当事人胡*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根据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制定的《天津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城市客运篇相关规定,认定当事人胡*之违法行为符合裁量设定中“配合执法,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的违法情节表述,故选择与当事人违法情节相匹配的“较轻”档位的处罚裁量,决定给予 罚款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宝坻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宝坻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1月1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津交(宝)罚〔2024〕01262号
当 事 人 |
个人 |
姓 名 |
郭** |
身份证件号 |
1202*********52417 | |
住 址 |
天津市宝**********2排26号 |
联系电话 |
13******692 | |||
单位 |
名 称 |
/ | ||||
地 址 |
/ | |||||
联系电话 |
/ |
法定代表人 |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年11月18日19时50分左右,宝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郭**驾驶津AG66219小型轿车通过滴滴车主软件接单,从宝坻站运送乘客至天津市宝坻区津围公路艺馨佳苑东门,当事人郭**现场无法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执法人员通过天津市网络预约出租车汽车监管平台查询发现,当事人郭**驾驶的津AG66219小型轿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郭**涉嫌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当事人构成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违法车辆照片、当事人手机网约车平台接单照片、违法车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查询结果截图、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当事人驾驶证复印件予以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的规定,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的规定 ,经过综合考量当事人郭**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根据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制定的《天津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城市客运篇相关规定,认定当事人郭**之违法行为符合裁量设定中“配合执法,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的违法情节表述,故选择与当事人违法情节相匹配的“较轻”档位的处罚裁量,决定给予 罚款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宝坻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宝坻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1月20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津交(宝)罚〔2024〕01263号
当 事 人 |
个人 |
姓 名 |
郭** |
身份证件号 |
1202*********52417 | |
住 址 |
天津市宝**********2排26号 |
联系电话 |
13******692 | |||
单位 |
名 称 |
天津辉荣运输有限公司 | ||||
地 址 |
天津市宝坻区史各庄镇大刘辛村2区9排2号 | |||||
联系电话 |
13******002 |
法定代表人 |
王*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224MA06JBQQ4G |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年10月25日,我单位接到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落实2024年第三季度“一超四罚”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中反馈天津辉荣运输有限公司存在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情况,要求我单位对天津辉荣运输有限公司开展“一超四罚”工作。2024年11月20日执法人员齐亚伟、潘丹丹在宝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天津辉荣运输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发现,天津辉荣运输有限公司车辆津CJ5068于2024年6月2日因超载超限运输被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该企业货运车辆总数为2辆,该公司在1个周期年内超限运输车辆1辆,超限运输车辆比例达50.00%,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当事人构成了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落实2024年第三季度“一超四罚”有关工作的通知》、企业违法超限运输车辆被执法部门处罚记录明细、企业违法超限运输车辆被执法部门处罚的相关证据资料予以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 的规定,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 的规定,决定给予 停业整顿十天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宝坻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宝坻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1月20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津交(宝)罚〔2024〕01264号
当 事 人 |
个人 |
姓 名 |
邳** |
身份证件号 |
1202*********41730 | |
住 址 |
天津市宝坻**********区9排2号 |
联系电话 |
13******002 | |||
单位 |
名 称 |
天津辉荣运输有限公司 | ||||
地 址 |
天津市宝坻区史各庄镇大刘辛村2区9排2号 | |||||
联系电话 |
13******002 |
法定代表人 |
王*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224MA06JBQQ4G |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年11月18日20时40分左右,宝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邳**驾驶津ABE5688小型轿车通过滴滴车主软件接单,从宝坻站(北出站口)运送乘客至星河传奇西区,当事人邳**现场无法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执法人员通过天津市网络预约出租车汽车监管平台查询发现,当事人邳**驾驶的津ABE5688小型轿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邳**涉嫌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当事人构成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违法车辆照片、当事人手机网约车平台接单照片、违法车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查询结果截图、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当事人驾驶证复印件予以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的规定,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的规定 ,经过综合考量当事人邳**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根据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制定的《天津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城市客运篇相关规定,认定当事人邳**之违法行为符合裁量设定中“配合执法,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的违法情节表述,故选择与当事人违法情节相匹配的“较轻”档位的处罚裁量,决定给予 罚款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宝坻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宝坻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1月20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津交(宝)罚〔2024〕01265号
当 事 人 |
个人 |
姓 名 |
高** |
身份证件号 |
1202*********47517 | |
住 址 |
天津市宝坻************6门302号 |
联系电话 |
13******037 | |||
单位 |
名 称 |
天津辉荣运输有限公司 | ||||
地 址 |
天津市宝坻区史各庄镇大刘辛村2区9排2号 | |||||
联系电话 |
13******002 |
法定代表人 |
王*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224MA06JBQQ4G |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年11月18日21时40分左右,宝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高**驾驶津AF00079小型普通客车通过滴滴车主软件接单,从宝坻站运送乘客至岳园小区,当事人高**现场无法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执法人员通过天津市网络预约出租车汽车监管平台查询发现,当事人高**驾驶的津AF00079小型普通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高**涉嫌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当事人构成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违法车辆照片、当事人手机网约车平台接单照片、违法车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查询结果截图、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当事人驾驶证复印件予以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的规定,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的规定 ,经过综合考量当事人高**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根据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制定的《天津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城市客运篇相关规定,认定当事人高**之违法行为符合裁量设定中“配合执法,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的违法情节表述,故选择与当事人违法情节相匹配的“较轻”档位的处罚裁量,决定给予 罚款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宝坻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宝坻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1月20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津交(宝)罚〔2024〕01266号
当 事 人 |
个人 |
姓 名 |
梁** |
身份证件号 |
1202*********20310 | |
住 址 |
天津市宝*********排14号 |
联系电话 |
18******029 | |||
单位 |
名 称 |
天津辉荣运输有限公司 | ||||
地 址 |
天津市宝坻区史各庄镇大刘辛村2区9排2号 | |||||
联系电话 |
13******002 |
法定代表人 |
王*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224MA06JBQQ4G |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年11月18日16时45分左右,宝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梁**驾驶津AA92315小型轿车通过滴滴车主软件接单,从宝坻站(北出站口)运送乘客至中燃森创(天津)智慧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当事人梁**现场无法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执法人员通过天津市网络预约出租车汽车监管平台查询发现,当事人梁**驾驶的津AA92315小型轿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梁**涉嫌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当事人构成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违法车辆照片、当事人手机网约车平台接单照片、违法车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查询结果截图、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当事人驾驶证复印件予以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的规定,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的规定 ,经过综合考量当事人梁**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根据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制定的《天津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城市客运篇相关规定,认定当事人梁**之违法行为符合裁量设定中“配合执法,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的违法情节表述,故选择与当事人违法情节相匹配的“较轻”档位的处罚裁量,决定给予 罚款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宝坻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宝坻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1月21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津交(宝)罚〔2024〕01267号
当 事 人 |
个人 |
姓 名 |
王* |
身份证件号 |
1202*********25012 | |
住 址 |
天津市宝坻**********大街67号 |
联系电话 |
18******167 | |||
单位 |
名 称 |
天津辉荣运输有限公司 | ||||
地 址 |
天津市宝坻区史各庄镇大刘辛村2区9排2号 | |||||
联系电话 |
13******002 |
法定代表人 |
王*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224MA06JBQQ4G |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年11月20日20时41分左右,宝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王*驾驶津AG21061小型普通客车通过滴滴车主软件接单,从宝坻站(北出站口)运送乘客至金辉城中央云著,当事人王*现场无法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执法人员通过天津市网络预约出租车汽车监管平台查询发现,当事人王*驾驶的津AG21061小型普通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王*涉嫌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当事人构成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违法车辆照片、当事人手机网约车平台接单照片、驾驶员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复印件、违法车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查询结果截图、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当事人驾驶证复印件予以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的规定,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的规定 ,经过综合考量当事人王*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根据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制定的《天津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城市客运篇相关规定,认定当事人王*之违法行为符合裁量设定中“配合执法,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的违法情节表述,故选择与当事人违法情节相匹配的“较轻”档位的处罚裁量,决定给予 罚款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宝坻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宝坻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