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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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公开(2024年11月8日)
来源:天津市宝坻区交通局 发布时间:2024-11-08 11:59


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津交(宝)罚〔2024〕01248号

个人

姓    名

王**

身份证件号

1202*********10916

住    址

天津市宝坻***********10排5号

联系电话

18******444

单位

名    称

/

地    址

/

联系电话

/

法定代表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年10月24日,我单位接到宝坻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违法超限超载车辆装载源头企业开展核查处理的通知》文件,文件中反馈,2024年10月22日,公安交管部门在治理超载超限行动中,查扣了鲁JD0756车辆,经检测,车辆车货总重为57.56吨,超限幅度85.67%,为严重超载超限车辆,经调查,上述车辆在天津市宝坻区振生建材经营部(个体工商户)处装载沥青,天津市宝坻区振生建材经营部(个体工商户)注册地为天津市宝坻区牛道口镇宝平公路东侧与下五庄交口南200米,经执法人员与违法当事人现场指认,该单位负责人对违法超载超限装载行为予以承认,当事人构成了货运源头单位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企业营业执照影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影印件、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影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宝坻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违法超限超载车辆装载源头企业开展核查处理的通知》、文件附件:违法车辆处理材料、公司开具的装载源头地证明予以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天津市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 的规定,依据 《天津市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九条 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缴款通知书》指定银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宝坻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宝坻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印章)

2024年11月1日    


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津交(宝)罚〔2024〕01249号

个人

姓    名

王**

身份证件号

1202*********62416

住    址

天津市宝*********排53号

联系电话

17******998

单位

名    称

/

地    址

/

联系电话

/

法定代表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年10月25日,我单位接到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落实2024年第三季度“一超四罚”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中反馈货车司机王**存在车辆驾驶人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情况,要求我单位对王**开展“一超四罚”工作。2024年11月6日执法人员齐亚伟、刘宏伟在宝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王**进行询问。经查发现,王**于2024年4月26日、2024年6月6日、2024年8月28日、2024年9月12日因超限运输被执法部门行政处罚4次,当事人存在车辆驾驶人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情况,当事人构成了车辆驾驶人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当事人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相关平台查询截图、天津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落实2024年第三季度“一超四罚”有关工作的通知》、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失信当事人名单信息汇总表、当事人因违法超限运输被执法部门处罚相关资料信息予以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 的规定,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 的规定,决定给予 停止营业性运输十五天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缴款通知书》指定银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宝坻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宝坻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印章)

2024年11月6日    


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津交(宝)罚〔2024〕01250号

个人

姓    名

/

身份证件号

/

住    址

/

联系电话

/

单位

名    称

天津市宝坻区鸿运发运输有限公司

地    址

天津市宝坻区霍各庄镇外郎庄村西区8排4号

联系电话

18******373

法定代表人

潘**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224MA07ENX539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年11月4日9时40分,我单位执法人员田红建、于文琪依法对天津市宝坻区鸿运发运输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动态监控人员存在脱岗情况,经进一步核查发现,该公司动态监控岗位仅配置了1名工作人员,不符合岗位工作要求,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经与该公司现场负责人确认,该公司承认在动态监控岗位设置上存在缺陷,导致动态监控岗位出现监控员脱岗情况的发生,当事人构成了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影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影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影印件、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影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执法检查表、公司《关于任命安全总监、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通知》文件复印件、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架构图、现场检查照片予以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的规定 ,经过综合考量当事人天津市宝坻区鸿运发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根据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制定的《天津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安全生产及其他篇相关规定,认定当事人天津市宝坻区鸿运发运输有限公司之违法行为符合裁量设定中“对3处及以下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的违法情节表述,故选择与当事人违法情节相匹配的“一般”档位的处罚裁量,决定给予 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缴款通知书》指定银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宝坻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宝坻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印章)

2024年11月6日    


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津交(宝)罚〔2024〕01251号

个人

姓    名

潘**

身份证件号

1202*********30721

住    址

天津市宝坻**********区8排4号

联系电话

18******373

单位

名    称

/

地    址

/

联系电话

/

法定代表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年11月4日9时42分至9时52分,我单位执法人员于东明、田红建依法对天津市宝坻区鸿运发运输有限公司进行行政检查,经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动态监控员不在岗情况,经核实,该公司车辆动态监控岗位仅设置了1名监控人员,无法保证监控员实时在岗,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该公司任命的主要负责人潘**,在日常工作中未对此情况引起足够的重视,未及时改正并消除此事故隐患,当事人构成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影印件、涉事公司营业执照影印件、涉事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影印件、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表、现场检查照片、涉事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任命证书》文件影印件、涉事公司组织架构图影印件予以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的规定 ,经过综合考量当事人潘**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根据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制定的《天津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安全生产及其他篇相关规定,认定当事人潘**之违法行为符合裁量设定中“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职责1项及以上3项及以下的”的违法情节表述,故选择与当事人违法情节相匹配的“一般”档位的处罚裁量,决定给予 罚款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缴款通知书》指定银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宝坻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宝坻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印章)

2024年11月6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