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津交(宝)罚〔2024〕01210号
当 事 人 |
个人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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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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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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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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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 称 |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 ||||
地 址 |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泰达MSD-C区C2座21层2103室(存在多址信息) | |||||
联系电话 |
15******105 |
法定代表人 |
肖*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163409833307 |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年9月4日、2024年9月5日期间,我单位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查处了津ADE5963、津AAS1553车辆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情况下非法进行网约车经营活动,我单位依法对上述2辆车的驾驶员进行了处罚。通过进一步调查发现,为上述车辆提供派单服务的平台名称为滴滴车主,该平台由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运营。2024年9月18日,执法人员齐亚伟、李辉对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违规提供派单服务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为上述车辆提供派单服务的网约车平台公司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违规派单次数为2次,该公司存在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行为,当事人构成了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企业营业执照影印件、企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影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影印件、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当事人询问笔录、视听资料、违法网约车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车辆相关证据资料、违法网约车相关平台查询截图予以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的规定,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的规定 ,经过综合考量当事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根据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制定的《天津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城市客运篇相关规定,认定当事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之违法行为符合裁量设定中“配合执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的违法情节表述,故选择与当事人违法情节相匹配的“一般”档位的处罚裁量,决定给予 罚款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缴款通知书》指定银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宝坻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宝坻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印章)
2024年11月1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津交(宝)罚〔2024〕01217号
当 事 人 |
个人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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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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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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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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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 称 |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 ||||
地 址 |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泰达MSD-C区C2座21层2103室(存在多址信息) | |||||
联系电话 |
15******105 |
法定代表人 |
肖*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163409833307 |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年9月8日期间,我单位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查处了津ADK3083、津AAF2188车辆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情况下非法进行网约车经营活动,我单位依法对上述2辆车的驾驶员进行了处罚。通过进一步调查发现,为上述车辆提供派单服务的平台名称为滴滴出行,该平台由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运营。2024年9月19日,执法人员齐亚伟、李辉对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违规提供派单服务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为上述车辆提供派单服务的网约车平台公司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违规派单次数为2次,该公司存在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行为,当事人构成了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企业营业执照影印件、企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影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影印件、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当事人询问笔录、视听资料、违法网约车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车辆相关证据资料、违法网约车相关平台查询截图予以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的规定,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的规定 ,经过综合考量当事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根据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制定的《天津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城市客运篇相关规定,认定当事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之违法行为符合裁量设定中“配合执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的违法情节表述,故选择与当事人违法情节相匹配的“一般”档位的处罚裁量,决定给予 罚款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缴款通知书》指定银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宝坻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宝坻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印章)
2024年11月1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津交(宝)罚〔2024〕01238号
当 事 人 |
个人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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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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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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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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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 称 |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 ||||
地 址 |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泰达MSD-C区C2座21层2103室(存在多址信息) | |||||
联系电话 |
15******105 |
法定代表人 |
肖*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163409833307 |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年10月6日至2024年10月7日期间,我单位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查处了津AAS9003、津AD51658、津AD87960、津AG20636车辆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情况下非法进行网约车经营活动,我单位依法对上述4辆车的驾驶员进行了处罚。通过进一步调查发现,为上述车辆提供派单服务的平台名称为滴滴车主,该平台由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运营。2024年10月10日,执法人员张国新、张险峰对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违规提供派单服务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为上述车辆提供派单服务的网约车平台公司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违规派单次数为4次,该公司存在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行为,当事人构成了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企业营业执照影印件、企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影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影印件、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当事人询问笔录、视听资料、违法网约车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车辆相关证据资料、违法网约车相关平台查询截图予以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的规定,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的规定 ,经过综合考量当事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根据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制定的《天津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城市客运篇相关规定,认定当事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之违法行为符合裁量设定中“配合执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的违法情节表述,故选择与当事人违法情节相匹配的“一般”档位的处罚裁量,决定给予 罚款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缴款通知书》指定银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宝坻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宝坻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印章)
2024年11月1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津交(宝)罚〔2024〕01239号
当 事 人 |
个人 |
姓 名 |
/ |
身份证件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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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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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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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 称 |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 ||||
地 址 |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泰达MSD-C区C2座21层2103室(存在多址信息) | |||||
联系电话 |
15******105 |
法定代表人 |
肖*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163409833307 |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年10月6日至2024年10月7日期间,我单位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查处了津ABC5322、津G28158、津ABC9355、津AD52072车辆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情况下非法进行网约车经营活动,我单位依法对上述4辆车的驾驶员进行了处罚。通过进一步调查发现,为上述车辆提供派单服务的平台名称为滴滴车主,该平台由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运营。2024年10月10日,执法人员齐亚伟、李辉对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违规提供派单服务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为上述车辆提供派单服务的网约车平台公司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违规派单次数为4次,该公司存在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行为,当事人构成了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企业营业执照影印件、企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影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影印件、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当事人询问笔录、视听资料、违法网约车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车辆相关证据资料、违法网约车相关平台查询截图予以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的规定,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的规定 ,经过综合考量当事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根据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制定的《天津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城市客运篇相关规定,认定当事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之违法行为符合裁量设定中“配合执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的违法情节表述,故选择与当事人违法情节相匹配的“一般”档位的处罚裁量,决定给予 罚款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缴款通知书》指定银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宝坻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宝坻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印章)
2024年11月1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津交(宝)罚〔2024〕01246号
当 事 人 |
个人 |
姓 名 |
/ |
身份证件号 |
/ | |
住 址 |
/ |
联系电话 |
/ | |||
单位 |
名 称 |
天津驰程运输有限公司 | ||||
地 址 |
天津市宝坻区钰华街道金玉三园6号楼1103 | |||||
联系电话 |
13******299 |
法定代表人 |
赵**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224MA7MCGPK14 |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年10月30日10时30分至11时,我单位执法人员于东明、田红建依法对天津驰程运输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发现,天津驰程运输有限公司在2024年10月21日对本公司从业人员进行的2024年度公司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参会人员为14人,经执法人员调查,该公司实际从业人员为16人,有2人未参加2024年度公司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且事后未对未参加培训人员进行补充教育培训,该公司涉嫌存在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行为,当事人构成了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企业营业执照影印件、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影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影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现场检查表、现场检查照片、涉事公司2024年度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会相关资料、涉事公司从业人员名册、涉事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予以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款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 的规定 ,经过综合考量当事人天津驰程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根据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制定的《天津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安全生产及其他篇相关规定,认定当事人天津驰程运输有限公司之违法行为符合裁量设定中“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涉及3人次及以下的”的违法情节表述,故选择与当事人违法情节相匹配的“一般”档位的处罚裁量,决定给予 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缴款通知书》指定银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宝坻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宝坻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印章)
2024年10月31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津交(宝)罚〔2024〕01247号
当 事 人 |
个人 |
姓 名 |
赵** |
身份证件号 |
1202*********7051X | |
住 址 |
天津市宝**********区3排2号 |
联系电话 |
13******299 | |||
单位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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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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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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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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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年10月30日10时30分至11时,我单位执法人员于东明、田红建依法对天津驰程运输有限公司进行行政检查。经查发现,经该公司任命的主要负责人赵**,未组织制定公司2024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当事人涉嫌存在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为,当事人构成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影印件、涉事公司营业执照影印件、涉事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影印件、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现场检查表、涉事公司《关于公司设立并任命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通知》文件影印件、涉事公司组织架构图影印件、涉事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文件影印件予以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的规定 ,经过综合考量当事人赵**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根据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制定的《天津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安全生产及其他篇相关规定,认定当事人赵**之违法行为符合裁量设定中“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职责1项及以上3项及以下的”的违法情节表述,故选择与当事人违法情节相匹配的“一般”档位的处罚裁量,决定给予 罚款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缴款通知书》指定银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宝坻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宝坻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印章)
202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