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津交(宝)罚〔2024〕01241号
当 事 人 |
个人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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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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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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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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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 称 |
乐陵市长途客运有限公司 | ||||
地 址 |
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枣城南大街574号 | |||||
联系电话 |
15******818 |
法定代表人 |
杨**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481167615912Q |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年10月7日9时05分,我单位执法人员齐亚伟、刘宏伟在执法检查时发现,鲁NJ5579大型普通客车在天津市宝坻区吾悦广场上下旅客,经执法人员查验,该车为乐陵市长途客运有限公司经营的班线客运车辆,相关部门批准的经营线路为山东省乐陵市至天津市蓟州区,该车辆当天在天津市宝坻区吾悦广场进行停靠并上下乘客,经执法人员调查,该地点并非相关部门批准的停靠站点,该车涉嫌存在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行为,当事人构成了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现场笔录、当事人询问笔录、视听资料、涉事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涉事车辆《道路运输证》复印件、涉事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省际临时班车证予以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的规定,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第(一)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缴款通知书》指定银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宝坻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宝坻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印章)
2024年10月17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津交(宝)罚〔2024〕01244号
当 事 人 |
个人 |
姓 名 |
梁** |
身份证件号 |
1202*********51511 | |
住 址 |
天津市宝坻***********14排13号 |
联系电话 |
18******000 | |||
单位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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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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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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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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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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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年9月24日,我单位接到宝坻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违法超限超载车辆装载源头企业开展核查处理的通知》文件,文件中反馈,2024年9月21日,公安交管部门在治理超载超限行动中,查扣了津C35910车辆,经检测,车辆车货总重为53.16吨,超限幅度71.48%,为严重超载超限车辆,经调查,上述车辆在天津市宝坻区中鼎来材建筑材料经营部(个体工商户)(梁**)装载混凝土,天津市宝坻区中鼎来材建筑材料经营部(个体工商户)(梁**)注册地为牛道口镇牛道口村农商银行北侧400米院内,经执法人员与违法当事人现场指认,该企业负责人对违法超载超限装载行为予以承认,当事人构成了货运源头单位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宝坻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违法超限超载车辆装载源头企业开展核查处理的通知》、文件附件:违法车辆处理材料、公司开具的装载源头地证明予以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天津市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 的规定,依据 《天津市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九条 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缴款通知书》指定银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宝坻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宝坻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印章)
2024年10月21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津交(宝)罚〔2024〕01245号
当 事 人 |
个人 |
姓 名 |
梁** |
身份证件号 |
1202*********51511 | |
住 址 |
天津市宝坻***********14排13号 |
联系电话 |
18******000 | |||
单位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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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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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 |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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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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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年9月26日,我单位接到宝坻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违法超限超载车辆装载源头企业开展核查处理的通知》文件,文件中反馈,2024年9月24日,公安交管部门在治理超载超限行动中,查扣了津CC3827车辆,经检测,车辆车货总重为53.16吨,超限幅度71.48%,为严重超载超限车辆,经调查,上述车辆在天津市宝坻区中鼎来材建筑材料经营部(个体工商户)(梁**)装载沥青,天津市宝坻区中鼎来材建筑材料经营部(个体工商户)(梁**)注册地为牛道口镇牛道口村农商银行北侧400米院内,经执法人员与违法当事人现场指认,该企业负责人对违法超载超限装载行为予以承认,当事人构成了货运源头单位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宝坻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违法超限超载车辆装载源头企业开展核查处理的通知》、文件附件:违法车辆处理材料、公司开具的装载源头地证明予以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天津市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 的规定,依据 《天津市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九条 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缴款通知书》指定银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宝坻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宝坻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印章)
202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