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津交(宝)罚〔2024〕010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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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凌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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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蓟州区杨津庄镇人民政府(老政府院内)平房A-030室(集中办公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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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225MA06K1FMXM |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3年11月26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查处了司机张文波驾驶冀R2N6C8通过同城司机软件接单进行网约车运营活动,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冀R2N6C8在当天运营时未取得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车辆驾驶人进行了处罚,处罚案卷号为津宝交通执法【2023】193号。2024年2月26日,执法人员周国栋、张磊在进一步调查中发现,为上述驾驶人及车辆提供派单服务的网约车平台公司为黑龙江凌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我单位执法人员多次通知该企业负责人协助调查提供相关证据,该企业负责人拒不配合调查。后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该企业存在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行为,当事人构成了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企业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网约车司机因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被执法部门处罚资料信息、执法部门《关于调取相关车辆运营信息的通知》快递拒收单复印件予以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的规定,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缴款通知书》指定银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宝坻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宝坻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印章)
2024年3月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津交(宝)罚〔2024〕01060号
当 事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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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凌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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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蓟州区杨津庄镇人民政府(老政府院内)平房A-030室(集中办公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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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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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3年11月23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查处了司机常克明驾驶津AAP0375通过同城司机软件接单进行网约车运营活动,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津AAP0375在当天运营时未取得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车辆驾驶人进行了处罚,处罚案卷号为津宝交通执法【2023】191号。2024年2月26日,执法人员齐亚伟、刘宏伟在进一步调查中发现,为上述驾驶人及车辆提供派单服务的网约车平台公司为黑龙江凌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我单位执法人员多次通知该企业负责人协助调查提供相关证据,该企业负责人拒不配合调查。后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该企业存在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行为,当事人构成了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企业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网约车司机因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被执法部门处罚资料信息、执法部门《关于调取相关车辆运营信息的通知》快递拒收单复印件予以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的规定,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缴款通知书》指定银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宝坻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宝坻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印章)
2024年3月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津交(宝)罚〔2024〕01059号
当 事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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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凌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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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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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3年11月24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查处了司机韩庆民驾驶辽G53N98通过同城司机软件接单进行网约车运营活动,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辽G53N98在当天运营时未取得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车辆驾驶人进行了处罚,处罚案卷号为津宝交通执法【2023】192号。2024年2月26日,执法人员齐亚伟、刘宏伟在进一步调查中发现,为上述驾驶人及车辆提供派单服务的网约车平台公司为黑龙江凌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我单位执法人员多次通知该企业负责人协助调查提供相关证据,该企业负责人拒不配合调查。后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该企业存在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行为,当事人构成了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企业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网约车司机因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被执法部门处罚资料信息、执法部门《关于调取相关车辆运营信息的通知》快递拒收单复印件予以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的规定,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缴款通知书》指定银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宝坻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宝坻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印章)
2024年3月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津交(宝)罚〔2024〕01058号
当 事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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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凌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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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蓟州区杨津庄镇人民政府(老政府院内)平房A-030室(集中办公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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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3年11月23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查处了司机李金山驾驶津B736V0通过同城司机软件接单进行网约车运营活动,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津B736V0在当天运营时未取得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车辆驾驶人进行了处罚,处罚案卷号为津宝交通执法【2023】190号。2024年2月26日,执法人员齐亚伟、刘宏伟在进一步调查中发现,为上述驾驶人及车辆提供派单服务的网约车平台公司为黑龙江凌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我单位执法人员多次通知该企业负责人协助调查提供相关证据,该企业负责人拒不配合调查。后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该企业存在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行为,当事人构成了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企业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网约车司机因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被执法部门处罚资料信息、执法部门《关于调取相关车辆运营信息的通知》快递拒收单复印件予以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的规定,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缴款通知书》指定银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宝坻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宝坻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印章)
2024年3月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津交(宝)罚〔2024〕01057号
当 事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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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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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3年8月10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查处了司机陈学喜驾驶津HRN185通过同城司机软件接单进行网约车运营活动,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津HRN185在当天运营时未取得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车辆驾驶人进行了处罚,处罚案卷号为津宝交通执法【2023】147号。2024年3月7日,执法人员于东明、于文琪在进一步调查中发现,为上述驾驶人及车辆提供派单服务的网约车平台公司为黑龙江凌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我单位执法人员多次通知该企业负责人协助调查提供相关证据,该企业负责人拒不配合调查。后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该企业存在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行为,当事人构成了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企业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网约车司机因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被执法部门处罚资料信息、执法部门《关于调取相关车辆运营信息的通知》快递拒收单复印件予以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的规定,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缴款通知书》指定银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宝坻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宝坻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印章)
2024年3月7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津交(宝)罚〔2024〕01056号
当 事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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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凌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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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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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3年9月5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查处了司机李卫新驾驶津B86M35通过同城司机软件接单进行网约车运营活动,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津B86M35在当天运营时未取得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车辆驾驶人进行了处罚,处罚案卷号为津宝交通执法【2023】168号。执法人员田红建、刘井波在进一步调查中发现,为上述驾驶人及车辆提供派单服务的网约车平台公司为黑龙江凌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我单位执法人员多次通知该企业负责人协助调查提供相关证据,该企业负责人拒不配合调查。后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该企业存在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行为,当事人构成了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企业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网约车司机因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被执法部门处罚资料信息、执法部门《关于调取相关车辆运营信息的通知》快递拒收单复印件予以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的规定,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缴款通知书》指定银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宝坻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宝坻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印章)
2024年3月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津交(宝)罚〔2024〕01055号
当 事 人 |
个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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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凌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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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蓟州区杨津庄镇人民政府(老政府院内)平房A-030室(集中办公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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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89 |
法定代表人 |
王**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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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3年8月15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查处了司机酆亚鹏驾驶津AA59069通过同城司机软件接单进行网约车运营活动,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司机酆亚鹏在当天运营时未取得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车辆驾驶人进行了处罚,处罚案卷号为津宝交通执法【2023】154号。2024年2月26日,执法人员田红建、赵满城在进一步调查中发现,为上述驾驶人及车辆提供派单服务的网约车平台公司为黑龙江凌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我单位执法人员多次通知该企业负责人协助调查提供相关证据,该企业负责人拒不配合调查。后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该企业存在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行为,当事人构成了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企业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网约车司机因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被执法部门处罚资料信息、执法部门调取相关车辆运营信息的通知快递拒收单复印件予以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的规定,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缴款通知书》指定银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宝坻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宝坻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印章)
2024年3月7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津交(宝)罚〔2024〕01054号
当 事 人 |
个人 |
姓名 |
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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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94193 | |
住址 |
天津市蓟县**********2排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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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99 | |||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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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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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20225MA06K1FMXM |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3年8月10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查处了司机张鹏驾驶津AAJ0967通过同城司机软件接单进行网约车运营活动,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司机张鹏在当天运营时未取得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车辆驾驶人进行了处罚,处罚案卷号为津宝交通执法【2023】148号。执法人员于东明、于文琪在进一步调查中发现,为上述驾驶人及车辆提供派单服务的网约车平台公司为黑龙江凌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我单位执法人员多次通知该企业负责人协助调查提供相关证据,该企业负责人拒不配合调查。后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该企业存在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行为,当事人构成了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企业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网约车司机因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被执法部门处罚资料信息予以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的规定,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缴款通知书》指定银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宝坻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宝坻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印章)
2024年3月7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津交(宝)罚〔2024〕01062号
当 事 人 |
个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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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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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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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凌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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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蓟州区杨津庄镇人民政府(老政府院内)平房A-030室(集中办公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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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225MA06K1FMXM |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年1月31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查处了司机王宝利驾驶津HWZ882通过同城司机软件接单进行网约车运营活动,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津HWZ882在当天运营时未取得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车辆驾驶人进行了处罚,处罚案卷号为津交(宝)罚〔2024〕01045号。2024年2月26日,执法人员田耕、刘宏伟在进一步调查中发现,为上述驾驶人及车辆提供派单服务的网约车平台公司为黑龙江凌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我单位执法人员多次通知该企业负责人协助调查提供相关证据,该企业负责人拒不配合调查。后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该企业存在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行为,当事人构成了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企业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网约车司机因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被执法部门处罚资料信息、执法部门《关于调取相关车辆运营信息的通知》快递拒收单复印件予以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的规定,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缴款通知书》指定银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宝坻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宝坻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印章)
2024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