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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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公开(2024年9月14日)
来源:天津市宝坻区交通局 发布时间:2024-09-14 14:45


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津交(宝)罚〔2024〕01197号

个人

姓    名

/

身份证件号

/

住    址

/

联系电话

/

单位

名    称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泰达MSD-C区C2座21层2103室(存在多址信息)

联系电话

15******105

法定代表人

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63409833307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8月12日期间期间,我单位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查处了津AB39318、津AAF5710、津RKP913、津AF81306、津AAH9323车辆,以上5辆车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情况下非法进行网约车经营活动,我单位依法对上述车辆进行了处罚。通过进一步调查发现,为上述车辆提供派单服务的平台名称为滴滴出行,该平台由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运营。2024年9月6日,执法人员齐亚伟、李辉对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违规提供派单服务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为上述车辆提供派单服务的网约车平台公司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违规单次数为5次,该公司存在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行为,当事人构成了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当事人询问笔录、视听资料、违法网约车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车辆相关证据资料、网约车订单信息、违法车辆相关平台查询截图予以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的规定,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的规定 ,经过综合考量当事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根据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制定的《天津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城市客运篇相关规定,认定当事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之违法行为符合裁量设定中“配合执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的违法情节表述,故选择与当事人违法情节相匹配的“一般”档位的处罚裁量,决定给予 罚款25000元(大写:贰万伍仟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缴款通知书》指定银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宝坻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宝坻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印章)

2024年9月6日    


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津交(宝)罚〔2024〕01198号

个人

姓    名

/

身份证件号

/

住    址

/

联系电话

/

单位

名    称

天津顺吉运输有限公司

地    址

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三岔口村蓟宝路西侧

联系电话

13******888

法定代表人

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224MA06LUP247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年8月9日,我单位接到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落实2024年第二季度“一超四罚”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中反馈天津顺吉运输有限公司存在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情况,要求我单位对天津顺吉运输有限公司开展“一超四罚”工作。2024年9月9日执法人员齐亚伟、刘宏伟在宝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天津顺吉运输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发现,天津顺吉运输有限公司车辆津C86977、津C70879、津C70256、津C86283、津CF0555、津C86328、津CF0009、津C86802、津C70738 于2024年1月4日至2024年5月3日因超载超限运输被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该企业货运车辆总数为17辆,该公司道路经营许可证发证日期为2023年5月28日,在1个周期年内超限运输车辆9辆,超限运输车辆比例达52.94%,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当事人构成了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落实2024年第二季度“一超四罚”有关工作的通知》、企业违法超限运输车辆被执法部门处罚记录明细、企业违法超限运输车辆被执法部门处罚的相关证据资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相关平台查询截图予以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 的规定,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 的规定,决定给予 停业整顿十天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缴款通知书》指定银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宝坻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宝坻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印章)

2024年9月9日    


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津交(宝)罚〔2024〕01199号

个人

姓    名

/

身份证件号

/

住    址

/

联系电话

/

单位

名    称

天津融合混凝土有限公司

地    址

天津市宝坻区霍各庄镇产业功能区(霍各庄镇规划路任邦管道对面)

联系电话

13******818

法定代表人

陈**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224300543840T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年9月9日,我单位接到宝坻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违法超限超载车辆装载源头企业开展核查处理的通知》文件,文件中反馈,2024年9月5日,蓟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治理超载超限行动中,查扣了津C17222、津CC0228车辆,经检测,车辆车货总重为分别为69.18吨和53.5吨,超限幅度分别为123.16%和72.58%,为严重超载超限车辆,经调查,上述车辆在天津融合混凝土有限公司装载混凝土,天津融合混凝土有限公司注册地为天津市宝坻区霍各庄镇产业功能区(霍各庄镇规划路任邦管道对面),经执法人员与违法当事人现场指认,该企业负责人对违法超载超限装载行为予以承认,当事人构成了货运源头单位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宝坻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违法超限超载车辆装载源头企业开展核查处理的通知》、文件附件:违法车辆处理材料、公司开具的装载源头地证明、违法车辆超载超限运输运行轨迹予以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天津市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 的规定,依据 《天津市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九条 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缴款通知书》指定银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宝坻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宝坻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印章)

2024年9月9日    


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津交(宝)罚〔2024〕01200号

个人

姓    名

/

身份证件号

/

住    址

/

联系电话

/

单位

名    称

天津鑫途运输有限公司

地    址

天津市宝坻区新开口镇大新路路北(经济发展服务中心4041室)

联系电话

13******833

法定代表人

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22409357204XA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年8月9日,我单位接到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落实2024年第二季度“一超四罚”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中反馈天津鑫途运输有限公司存在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情况,要求我单位对天津鑫途运输有限公司开展“一超四罚”工作。2024年9月10日执法人员张国新、张险峰在宝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天津鑫途运输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发现,天津鑫途运输有限公司车辆津CG2969、津C29660、津CG2529、津CG2685于2023年7月4日至2024年3月23日期间因超载超限运输被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4次,该企业货运车辆总数为32辆,在1年内超限运输车辆4辆,超限运输车辆比例达12.50%,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当事人构成了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落实2024年第二季度“一超四罚”有关工作的通知》、企业违法超限运输车辆被执法部门处罚记录明细、企业违法超限运输车辆被执法部门处罚的相关证据资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相关平台查询截图予以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 的规定,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 的规定,决定给予 停业整顿十天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缴款通知书》指定银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宝坻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宝坻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印章)

2024年9月10日    


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津交(宝)罚〔2024〕01201号

个人

姓    名

沙**

身份证件号

1302*********02039

住    址

河北省遵化市************侧2排10号

联系电话

13******941

单位

名    称

/

地    址

/

联系电话

/

法定代表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年9月6日,沙**车辆冀B7940H在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装载钢卷至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途经天津市宝坻区九园公路超限检测站时因涉嫌超限运输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扣并将车辆引导至天津市宝坻区九园公路超限检测站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辆车货总重为98.62吨,超限率为201.26%。2024年9月10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王**到宝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处理时,执法人员调查发现,冀B7940H重型半挂牵引车于2024年7月12日运营过程中因货运车辆卫星装置未正常在线违法行为被我单位执法人员教育并责令改正,当事人现场签订了《天津市轻微违法行为首违免罚承诺书》,2024年9月6日,沙**所属冀B7940H车辆在运输过程无卫星轨迹,再次发生货运车辆卫星装置未在线情况,当事人构成了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车辆道路运输证复印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车辆超限运输检测单复印件、货运车辆卫星装置查询截图、天津市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免于处罚告知承诺书予以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十六条 的规定 ,经过综合考量当事人沙**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根据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制定的《天津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道路运政篇相关规定,认定当事人沙**之违法行为符合裁量设定中“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再次发生同类违法行为,且涉及的车辆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的违法情节表述,故选择与当事人违法情节相匹配的“严重”档位的处罚裁量,决定给予 罚款800元(大写:捌佰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缴款通知书》指定银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宝坻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宝坻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印章)

2024年9月10日    


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津交(宝)罚〔2024〕01202号

个人

姓    名

梁**

身份证件号

1202*********20310

住    址

天津市宝*********排14号

联系电话

18******029

单位

名    称

/

地    址

/

联系电话

/

法定代表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年9月11日10时02分左右,宝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梁**驾驶津AA92315小型轿车通过及时用车软件接单,从宝坻区维也纳酒店运送乘客至宝坻区高铁站,当事人梁**现场无法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执法人员通过天津市网络预约出租车汽车监管平台查询发现,当事人梁**驾驶的津AA92315小型轿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梁**涉嫌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当事人构成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违法车辆照片、当事人手机网约车平台接单照片、违法车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查询结果截图、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当事人驾驶证复印件予以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的规定,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的规定 ,经过综合考量当事人梁**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根据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制定的《天津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城市客运篇相关规定,认定当事人梁**之违法行为符合裁量设定中“配合执法,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的违法情节表述,故选择与当事人违法情节相匹配的“较轻”档位的处罚裁量,决定给予 没收违法所得12.77元并处罚款3000元,罚没总计:3012.77元(大写:叁仟零壹拾贰元柒角柒分)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缴款通知书》指定银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宝坻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宝坻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印章)

2024年9月11日    


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津交(宝)罚〔2024〕01203号

个人

姓    名

刘**

身份证件号

1202*********66212

住    址

天津市宝*********2排6号

联系电话

13******907

单位

名    称

/

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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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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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年9月4日,货车司机刘**驾驶津AX9803货运车辆运输混凝土行至天津市宝坻区老高寨公路超限检测站时因超限运输被执法人员查扣,2024年9月11日,当事人刘**到我单位接受处理时,执法人员齐亚伟、刘宏伟发现刘**在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使用津AX9803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所用车辆总质量为:31吨,当事人涉嫌构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行为,当事人构成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车主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车主符合行政处罚相对人条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证明车辆为货运车辆)、司机从业资格证复印件(证明司机具备驾驶营业性道路运输车辆资格)、相关证件查询截图(证明当事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情况说明予以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 的规定 ,经过综合考量当事人刘**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根据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制定的《天津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道路运政篇相关规定,认定当事人刘**之违法行为符合裁量设定中“使用总质量(准牵引总质量)30吨以上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的,或者不配合执法工作的”的违法情节表述,故选择与当事人违法情节相匹配的“严重(一)”档位的处罚裁量,决定给予 罚款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缴款通知书》指定银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宝坻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宝坻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印章)

2024年9月11日    


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津交(宝)罚〔2024〕01204号

个人

姓    名

李**

身份证件号

1302*********3231X

住    址

河北省唐**********队159号

联系电话

13******833

单位

名    称

/

地    址

/

联系电话

/

法定代表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年9月12日,货车司机张**驾驶冀B6R183/冀B9G97挂重型平板半挂车营运车辆从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运输钢卷至河北省霸州市,途经天津市宝坻区九园公路超限检测站被执法人员查扣,2024年9月12日,我单位执法人员李伟、周国栋在天津市宝坻区九园公路超限检测站对李**所属车辆冀B9G97挂重型平板半挂车进行勘验,当事人张**全程参与现场勘验,勘验结果为:1、冀B9G97挂车辆为重型平板半挂车,车辆长12500mm,宽2500mm,高2130mm,勘验结果与车辆产权证登记数据一致;2、该车底盘后轴部位加装了液压轴,改变了车辆底盘结构,该车存在改装情况,该车已取得了车辆营运证,当事人构成了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车辆行驶证、车辆道路运输证、车辆驾驶人从业资格证复印件、车辆产权证复印件、违法车辆改装部位照片、车辆超限超载检测单予以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的规定 ,经过综合考量当事人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根据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制定的《天津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道路运政篇相关规定,认定当事人李**之违法行为符合裁量设定中“擅自拆除或加装车辆拦板且现场不能及时改正的;擅自对车辆加装固定装置,且现场不能及时拆除的;擅自改变鹅颈式半挂车的鹅颈尺寸的;擅自改变车身外廓尺寸等危害情节较轻,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的违法情节表述,故选择与当事人违法情节相匹配的“一般”档位的处罚裁量,决定给予 罚款8000元(大写:捌仟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缴款通知书》指定银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宝坻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宝坻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印章)

2024年9月13日    


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津交(宝)罚〔2024〕01205号

个人

姓    名

李**

身份证件号

1302*********3231X

住    址

河北省唐**********队159号

联系电话

13******833

单位

名    称

/

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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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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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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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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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年9月12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周国栋、李伟在天津市宝坻区九园公路超限检测站依法进行行政检查时发现,冀B7016V/冀B5Z31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疑似存在改装情况。执法人员随即对该车辆进行了现场勘验,勘验结果为:1、冀B5Z31挂车辆为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车辆长10500mm,宽2450mm,高1800mm,勘验结果与车辆产权证登记数据一致;2、该车底盘后轴部位加装了液压轴,改变了车辆底盘结构,该车存在改装情况。2024年9月13日11时01分至11时11分,冀B7016V/冀B5Z31挂司机刘**到天津市宝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询问室303)接受调查,经查,冀B5Z31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车辆所有人为李**,该车辆已取得《道路运输证》,证件号为:130202016619,该车主于2024年9月12日安排司机刘**驾驶冀B7016V/冀B5Z31挂车辆从唐山市丰南区运输钢卷至河北省霸州市,途中因超限运输被公安交管部门查扣并将车辆引导至天津市宝坻区九园公路超限检测站检测,此次运输与托运人协商运费为每吨50元。经执法人员对现场勘验情况进行核验,冀B5Z31挂存在擅自改装情况,且现场无法立即恢复原状,当事人构成了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车辆行驶证、车辆道路运输证、车辆驾驶人从业资格证复印件、车辆产权证复印件、违法车辆改装部位照片、车辆超限超载检测单予以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的规定 ,经过综合考量当事人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根据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制定的《天津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道路运政篇相关规定,认定当事人李**之违法行为符合裁量设定中“擅自拆除或加装车辆拦板且现场不能及时改正的;擅自对车辆加装固定装置,且现场不能及时拆除的;擅自改变鹅颈式半挂车的鹅颈尺寸的;擅自改变车身外廓尺寸等危害情节较轻,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的违法情节表述,故选择与当事人违法情节相匹配的“一般”档位的处罚裁量,决定给予 罚款8000元(大写:捌仟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缴款通知书》指定银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宝坻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宝坻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印章)

2024年9月13日    

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津交(宝)罚〔2024〕01206号

个人

姓    名

梁**

身份证件号

1202*********51511

住    址

天津市宝坻***********14排13号

联系电话

18******000

单位

名    称

/

地    址

/

联系电话

/

法定代表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年9月6日期间,我单位接到宝坻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违法超限超载车辆装载源头企业开展核查处理的通知》文件,文件中反馈,2024年9月1日,公安交管部门在治理超载超限行动中,查扣了津CF9533、鲁JD0693、鲁JB2468、津C61170、津C61631车辆,经检测,车辆车货总重为42.38吨、52.22吨、56.72吨、46.58吨、46.36吨吨,超限幅度36.7%、68.45%、82.96%、50.25%、49.54%,为严重超载超限车辆,经调查,上述车辆在天津市宝坻区中鼎来材建筑材料经营部装载废料,天津市宝坻区中鼎来材建筑材料经营部(个体工商户)注册地为天津市宝坻***********14排13号,经执法人员与违法当事人现场指认,该单位负责人对违法超载超限装载行为予以承认,当事人构成了货运源头单位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个体户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宝坻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违法超限超载车辆装载源头企业开展核查处理的通知》、文件附件:违法车辆处理材料、公司开具的装载源头地证明、违法车辆超载超限运输运行轨迹予以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天津市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 的规定,依据 《天津市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九条 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缴款通知书》指定银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宝坻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宝坻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印章)

2024年9月13日    


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津交(宝)罚〔2024〕01207号

个人

姓    名

李**

身份证件号

1202*********71514

住    址

天津市宝坻**********区4排5号

联系电话

18******432

单位

名    称

/

地    址

/

联系电话

/

法定代表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年9月2日,我单位接到宝坻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违法超限超载车辆装载源头企业开展核查处理的通知》文件,文件中反馈,2024年8月25日,公安部门在治理超载超限行动中,查扣了晋LC5461、津CF9980、津C06035车辆,经检测,车辆车货总重为55.86吨、48.32吨、52.22吨,超限幅度80.19%、55.87%、68.45%,为严重超载超限车辆,经调查,上述车辆在天津市宝坻区光泽建材经营部装载混料,天津市宝坻区光泽建材经营部注册地为天津市宝坻区牛道口镇牛道口村,经执法人员与违法当事人现场指认,该企业负责人对违法超载超限装载行为予以承认,当事人构成了货运源头单位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宝坻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违法超限超载车辆装载源头企业开展核查处理的通知》、文件附件:违法车辆处理材料、公司开具的装载源头地证明予以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天津市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 的规定,依据 《天津市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九条 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缴款通知书》指定银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宝坻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宝坻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印章)

2024年9月13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