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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公开(2023年10月27日)
来源:天津市宝坻区交通局 发布时间:2023-10-27 10:21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津宝交通执法【2023170

个人

姓 名

/

身份证件号

/

住 址

/

联系电话

/

单位

名 称

天津红宇运输有限公司

地 址

天津市宝坻区霍各庄镇安乐庄村中区6排20号

联系电话

156****1999

法定代表人

侯*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224MA05TKQH9X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8月24日我单位接到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落实2023年第二季度“一超四罚”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中反馈天津红宇运输有限公司存在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情况,要求我单位对天津红宇运输有限公司开展“一超四罚”工作。2023年9月14日执法人员王纯根、吕刚在天津市宝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天津红宇运输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发现,天津红宇运输有限公司车辆津CD2206、津CD0656、津AX7109、津CB9080于2023年6月2日因超载超限运输被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该企业货运车辆总数为9辆,1年内超限运输车辆4辆,超限运输车辆比例达44%,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落实2023年第二季度“一超四罚”有关工作的通知》、公安交管局处罚决定书、公路超限管理称重单、公路超限管理卸载单、公路超限管理勘察记录予以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停业整顿十天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缴款通知书》指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宝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印章)

2023年9月14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津宝交通执法【2023171

个人

姓 名

刘*凯

身份证件号

1202241987******36

住 址

天津市宝坻区尔王庄乡黄花淀村大街南8条3号

联系电话

151****7581

单位

名 称

/

地 址

/

联系电话

/

法定代表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9月12日,驾驶员刘春凯驾驶津RYR150小型轿车通过妥妥E行司机端软件接单,从宝坻区九园开发区运送乘客至宝坻区高铁站,途径宝地区高铁站时被执法人员查扣,经现场调查发现,津RYR150车辆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刘春凯涉嫌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违法当事人身份信息、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车辆行驶证、车辆影像资料、网约车订单摄像资料予以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缴款通知书》指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宝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印章)

2023年9月14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津宝交通执法【2023172

个人

姓 名

刘*国

身份证件号

1302031952******74

住 址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华岩北路付38号

联系电话

180****7188

单位

名 称

/

地 址

/

联系电话

/

法定代表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9月15日,<当事人职务>王小辉驾驶冀BXQ79挂(主机:京ALE902)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营运车辆从北京海淀区万达广场工地运输土至天津市宝坻区牛道口镇,途经天津市宝坻区老高寨公路超限检测站因超限运输被查扣,2023年9月18日10时24分至10时44分,我单位执法人员于文琪、雷建山在天津市宝坻区老高寨公路超限检测站对刘元国车牌号为冀BXQ79挂(主机:京ALE902)的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进行勘验,违法当事人王小辉全程参与现场勘验,勘验结果为:1、冀BXQ79挂(主机:京ALE902)车辆长8500mm,宽2550mm,高3350mm,勘验结果与车辆产权证登记数据一致;2、该车底盘部位加装了液压轴;经勘验该车存在擅自改装情况,当事人构成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行为,以上事实有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车辆产权证、车辆照片、车辆现场勘验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予以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缴款通知书》指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宝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印章)

2023年9月19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津宝交通执法【2023173

个人

姓 名

常*增

身份证件号

1202241975******10

住 址

天津市宝坻区方家庄镇碱场村西区12排1号

联系电话

156****6951

单位

名 称

/

地 址

/

联系电话

/

法定代表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9月21日,常义增驾驶津NQ3590小型轿车经过津围公路五里铺东因车辆悬挂出租标志被执法人员拦停检查,经检查发现,津NQ3590在未取得出租车经营资质的情况下非法安装客运出租汽车运营标志,以上事实有违法当事人身份信息、车辆行驶证、车辆驾驶员信息、车辆照片予以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缴款通知书》指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宝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印章)

2023年9月21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津宝交通执法【2023174

个人

姓 名

方*生

身份证件号

1202241966******12

住 址

天津市宝坻区方家庄镇方家庄后街东区2排11号

联系电话

185****04

单位

名 称

/

地 址

/

联系电话

/

法定代表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9月21日,方连生驾驶津KSV286小型轿车经过宝坻区津围公路五里铺东因车辆悬挂出租标志被执法人员拦停检查,经检查发现,津KSV286在未取得出租车经营资质的情况下非法安装客运出租汽车运营标志,以上事实有违法当事人身份信息、车辆行驶证、车辆驾驶员信息、车辆照片予以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缴款通知书》指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宝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印章)

2023年9月21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津宝交通执法【2023175

个人

姓 名

冯*昇

身份证件号

1202241961******15

住 址

天津市宝坻区城关镇华苑小区42号楼1门102号

联系电话

186****2048

单位

名 称

/

地 址

/

联系电话

/

法定代表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9月21日,冯东昇驾驶津G86009小型轿车经过劝宝购物广场东门因车辆悬挂出租标志被执法人员拦停检查,经检查发现,津G86009在未取得出租车经营资质的情况下非法安装客运出租汽车运营标志,以上事实有违法当事人身份信息、车辆行驶证、车辆驾驶员信息、车辆照片予以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缴款通知书》指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宝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印章)

2023年9月22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津宝交通执法【2023176

个人

姓 名

肖*伦

身份证件号

1202221969******13

住 址

天津市武清区杨村镇泉达路翠亨花园14号楼1门502号

联系电话

137****0588

单位

名 称

/

地 址

/

联系电话

/

法定代表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2年6月15日,肖庆伦雇佣司机安尔农驾驶津AL0378重型半挂牵引车营运车辆从蓟州区下仓镇运输砂石料至武清区,途经天津市宝坻区老高寨公路超限检测站因超限运输被查扣,2023年9月28日到宝坻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接受处理。经执法人员调查发现:当事人肖庆伦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运输砂石料。,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车辆所有人信息、车辆驾驶员信息、车辆行驶证、车辆照片、公安交管局处罚决定书、路政、运政联合治超移送单予以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缴款通知书》指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宝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印章)

2023年9月28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津宝交通执法【2023177

个人

姓 名

/

身份证件号

/

住 址

/

联系电话

/

单位

名 称

梁山翰星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

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韩岗镇小窑村

联系电话

139****1638

法定代表人

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832MA3TT7L77C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10月4日,当事人王士超驾驶鲁HM9E8挂(主机:京AED379)重型自卸半挂车营运车辆从北京朝阳区化工路运输渣土至宝坻区宝武公路,途经天津市宝坻区老高寨公路超限检测站因超限运输被查扣,2023年10月7日9时39分,我单位执法人员田红建、赵满城在天津市宝坻区老高寨公路超限检测站对梁山翰星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HM9E8挂(主机:京AED379)的重型自卸半挂车进行勘验,案件当事人王士超全程参与现场勘验,勘验结果为:1、鲁HM9E8挂(主机:京AED379)车辆长8400mm,宽2400mm,高600mm,勘验结果与车辆产权证登记数据一致;2、该车底盘部位加装了液压轴;经勘验该车存在擅自改装情况,当事人构成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行为,以上事实有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车辆产权证、车辆照片、车辆现场勘验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予以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缴款通知书》指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宝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印章)

2023年10月7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津宝交通执法【2023178

个人

姓 名

/

身份证件号

/

住 址

/

联系电话

/

单位

名 称

池州市飞越道路运输有限公司

地 址

安徽省池州市站前区白沙小区5号楼104

联系电话

153****8561

法定代表人

胡*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1700MA2W3AQT6M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10月4日,当事人杨大伟驾驶皖R5419挂(主机:AGS958)重型自卸半挂车营运车辆从北京朝阳区化工路运输渣土至宝坻区牛道口郭家深村,途经天津市宝坻区老高寨公路超限检测站因超限运输被查扣,2023年10月7日9时28分至9时48分,我单位执法人员田红建、赵满城在天津市宝坻区老高寨公路超限检测站对池州市飞越道路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皖R5419挂(主机:AGS958)的重型自卸半挂车进行勘验,案件当事人杨大伟全程参与现场勘验,勘验结果为:1、皖R5419挂(主机:AGS958)车辆长8400mm,宽2400mm,高600mm,勘验结果与车辆产权证登记数据一致;2、该车底盘部位加装了液压轴;经勘验该车存在擅自改装情况,当事人构成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行为,以上事实有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车辆产权证、车辆照片、车辆现场勘验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予以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缴款通知书》指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宝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印章)

2023年10月7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津宝交通执法【2023179

个人

姓 名

/

身份证件号

/

住 址

/

联系电话

/

单位

名 称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泰达MSD-C区C2座21层2103室(存在多址信息)

联系电话

130****7174

法定代表人

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63409833307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8月10日、2023年9月5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查获津B7L503、津AAP1219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2023年10月10日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到我单位接受调查。经查,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0日、2023年9月5日分别向津B7L503、津AAP1219提供派单服务,提供派单服务时津B7L503、津AAP1219未取得天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车运输证》,以上事实有企业经营许可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询问笔录、交通执法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视听资料(车辆照片)、网约车司机相关平台使用截图予以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缴款通知书》指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宝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印章)

2023年10月10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津宝交通执法【2023180

个人

姓 名

李*兴

身份证件号

1202251988******13

住 址

天津市蓟县侯家营镇张庄子村4区2排2号

联系电话

138****0295

单位

名 称

/

地 址

/

联系电话

/

法定代表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10月10日,驾驶员李振兴驾驶津AF71488小型轿车通过滴滴出行软件接单,从宝坻区高铁站接送乘客时被执法人员查扣,经现场调查发现,津AF71488车辆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李振兴涉嫌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违法当事人身份信息、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车辆行驶证、车辆影像资料、司机手机订单截图予以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缴款通知书》指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宝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印章)

2023年10月12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津宝交通执法【2023181

个人

姓 名

刘*搏

身份证件号

2326021978******12

住 址

黑龙江省北安市赵光农垦社区B区五委五组4号楼3单元102室

联系电话

199****6886

单位

名 称

/

地 址

/

联系电话

/

法定代表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10月12日,当事人刘力搏驾驶冀BRR26挂重型平板半挂车营运车辆从天津市汉沽管理区汉峰产业园区运输铁卷至河北省廊坊市,途经天津市宝坻区老高寨公路超限检测站因超限运输被查扣,2023年10月12日9时42分至10时2分,我单位执法人员张金伟、吕刚在对刘力搏车牌号为冀BRR26挂的重型平板半挂车进行勘验,当事人刘力搏全程参与现场勘验,勘验结果为:1、冀BRR26挂车辆长9000mm,宽2500mm,高1550mm,勘验结果与车辆产权证登记数据一致;2、该车底盘部位加装了液压轴;经勘验该车存在擅自改装情况,当事人构成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行为,以上事实有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车辆产权证、车辆照片、车辆现场勘验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予以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缴款通知书》指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宝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印章)

2023年10月13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津宝交通执法【2023182

个人

姓 名

/

身份证件号

/

住 址

/

联系电话

/

单位

名 称

天津市岳航物流有限公司

地 址

天津市宁河区现代产业区新华科技城A39-119

联系电话

156****1222

法定代表人

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221MA07A1RL43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10月20日,天津市岳航物流有限公司司机张许友驾驶津CF3602重型半挂牵引车营运车辆从天津市北辰区运输砂石料至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途经天津市宝坻区九园超限检测站因超限运输被查扣,2023年10月23日,天津市岳航物流有限公司委托司机张许友到我单位接受处理时,经执法人员调查发现,天津市岳航物流有限公司货运车辆津CF360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已注销,当事人构成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营的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车辆驾驶员信息、车辆照片、车辆营运证查询结果截图予以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缴款通知书》指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宝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印章)

2023年10月23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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