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天津市关于区机构改革总体意见》和《天津市宝坻区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区国资委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国资国企改革工作的方针政策,党中央、市委和区委关于国资国企改革工作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国资国企改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区政府授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区政府出资的企业国有资产,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负责督促指导党组织关系隶属于区国资委党委的国有企业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指导推进基层党建工作,加强党员队伍建设。
(三)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深化国有企业内部改革,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四)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考核标准,通过统计和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对区管国有企业负责人实施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六)依法对所监管企业的发展规划、重大投融资和产权变动等重大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
(七)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和标准等工作。
(八)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提出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组织和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的执行。
(九)负责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评估、产权交易等行为的规范运作进行管理、协调和监督。
(十)依照有关规定,代表区政府向所监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董事、监事。指导区属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工作。
(十一)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拟定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制度。
(十二)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三)职能转变。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根据授权对监管企业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科学界定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的边界,专司国有资产监管,逐步将配合承担的公共管理职能归位于相关政府部门和单位,不干预企业自主经营权。以提高国有资本效率、增强国有企业活力为中心,明确监管重点,精简监管事项,优化部门职能,改进监管方式,全面加强党的建设,进一步提高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快实现以管资本为主的职能转变。
第四条 区国资委设下列内设机构:
区国资委内设机构为:综合科、资产管理科。机关负责人姓名:王有生,机关办公地址位于广川路29号(财政局五楼)。邮政编码:301800。
(一)综合科
落实机关党的建设方面工作任务,负责督促指导党组织关系隶属于区国资委党委的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牵头落实机关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和标准等工作。依照有关规定,代表区政府向所监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董事、监事。负责机关政治工作、行政管理、后勤建设等,具体包括人事、纪检监察、宣传、信访、文秘、档案、保密、财务管理等工作。协调、指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工作。完成委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综合科联系方式:022-29246440。
(二)资产管理科
负责监管区政府出资的企业国有资产,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拟定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制度。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促进国有企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负责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负责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完善区管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和具体办法,对区管国有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工作。负责依法对所监管企业的发展规划、重大投融资和产权变动等重大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和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的执行。负责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评估、产权交易等行为的规范运作进行管理、协调和监督。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承担所监管企业产权登记、转让、划转、处置等工作。完成委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资产管理科联系方式:022-29242985。
第五条 区国资委具体行政职权按照《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权责清单》执行。
第六条 本规定的调整由中共天津市宝坻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宝坻区国资委
2023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