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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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坻区2025年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结果公告
来源:天津市宝坻区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5-10-14 16: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文件规定,天津市宝坻区财政局对天津市宝坻区政府采购中心2024年度政府采购工作情况实施了监督考核。现将考核结果公告如下:

一、集中采购机构名称

天津市宝坻区政府采购中心

二、考核内容

本次考核内容主要是宝坻区集中采购机构2024年度政府采购工作完成情况,主要包括:

1.政府采购工作规范运作情况。主要包括执行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政府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政府采购文件归档及备案情况,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和督促合同履行情况等。

2.政府采购工作效率。主要包括六种法定采购方式的完成时限,政府采购项目废标(终止)情况等。

3.政府采购工作质量。主要包括采购人和供应商满意度,投标(履约)保证金收取退还情况,内控机制建设及从业人员廉洁自律情况、内部培训情况等。

4.投诉举报情况。主要考核在2024年度有无针对集中采购机构的有效投诉或举报。

三、考核方法

本次监督考核从宝坻区政府采购中心随机抽取5个采购项目进行检查,主要通过集中采购机构自查、书面审查、现场检查等形式考核,根据考核实际情况严格对照《2025年宝坻区集中采购机构考核指标评分表》进行评分。

四、工作成效及存在问题

天津市宝坻区政府采购中心在2024年度代理政府采购项目工作中能够严格遵守和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采购程序和采购方式以及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强化服务意识,勇于尝试创新,在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优化营商环境方面起到了示范和引领作用。同时在考核中也发现存在以下方面的问题:

1.设置获取采购文件前置条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和《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要求不符。

2.采购文件澄清和修改中“更正公告”的表述不规范,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要求不符。

3.中标公告未明确主要标的具体内容,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的要求不符。

五、考核结果

经考核,宝坻区政府采购中心2024年度政府采购执行情况考核评分为96.2分,在本次集中采购机构考核中结果为优秀。

六、考核单位

天津市宝坻区财政局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