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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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坻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天津市宝坻区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2-11-22 14:00

各区直预算单位,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增强信息发布的实效,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现将《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管理工作的通知》(津财采[2022]20号)转发给你们,就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管理重点工作强调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

各预算单位要充分认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履行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扎实做好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录入、审核、发布等环节的相关工作,实现从采购预算到采购结果的全过程公开。

二、落实主体责任

自2022年12月1日起,天津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对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增设“采购人复审”功能,由采购人对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涉及的采购意向公告、采购公告、采购结果公告、更正公告和采购合同公告等全部信息进行审核确认后,方可对外发布。采购人应当按照“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内控管理机制,加强对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合法合规性的审查,确保发布的各类政府采购信息符合法定要求。

三、加强信息公开内容管理

市财政部门将进一步发挥天津市政府采购网在信息公开中的平台作用,强化系统校验功能。各类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前,系统将对拟发布内容进行自动校验,对可疑问题进行提示,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逐项甄别并调整完善后,方可对外发布。

四、严格遵守信息公开时限要求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的时限要求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重点做好采购结果、采购合同以及面向中小企业预留执行情况等采购流程末端环节的信息公告工作。其中,采购结果信息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同时予以公告,采购合同信息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为我区“政采贷”业务顺利开展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支撑。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以及采购执行情况,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予以公告,确保政策执行情况及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五、进一步加强监督考核

区财政部门将加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力度,通过专项检查、定期抽查、投诉举报处理等方式,及时发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约谈、业务提示函、公开通报等措施,督促其将信息公开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理处罚。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