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稳定,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水务局联合印发了《天津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津财规[2021]3号)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结合我区实际就具体执行明确如下。
一、收费标准:参照《关于调整宝坻新城居民用水价格及实施阶梯水价的通知》(宝发改[2019]21号)和《关于完善宝坻新城水价结构及调整非居民用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的通知》(宝发改[2018]23号)执行,居民生活用水的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为每立方米0.95元、非居民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的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为每立方米1.40元。
二、征收范围:行政区域内向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含使用自来水、地下水、中水、自备井、河水等排放的污水、废水,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及基坑疏干排水等)的单位和个人。
三、征收主体:规划城区范围内由区水务局组织征收,缴入区级财政国库;各镇(街道办)、园区由属地政府、园区负责征收,缴入区级财政国库,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收缴情况报区水务局汇总。
四、免征情况: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经生态、水务部门及属地政府认定后,污水处理费实行先征后退,按照征收路径逐级退还。
附:《天津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宝坻区财政局 宝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宝坻区水务局
2022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