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良街罚决〔20250313-2〕号
当事人: 孙景占
你于2025年2月27日,天津市宝坻区周良街道范家庄村和朱家窝村交界处实施了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涉嫌违反《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产生烟尘污染 ,本机关于2025年3月4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孙景占)于2025年2月27日在天津市宝坻区周良街道范家庄村和朱家窝村交界处露天焚烧秸秆。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你(孙景占)现场承认在天津市宝坻区周良街道范家庄村和朱家窝村交界处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
证据二:现场勘验图,证明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相对位置。
证据三:现场照片,证明现场存在露天焚烧秸秆痕迹;
证据四: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孙景占)承认在天津市宝坻区周良街道范家庄村和朱家窝村交界处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其他相关信息 。
2025年03月0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周良街罚先告[20250305-2]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
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 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规定,根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接受行政处罚。
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及配合整改的态度,根据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二项 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小写1000元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天津农商银行周良支行等非税收入代收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缴款码:1201152500001265207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宝坻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宝坻区 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