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经本机关调查取证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姓名:周** 于2025年12月17日,在宝坻区金玉三园小区外实施的占道经营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的处罚。

经本机关调查取证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姓名:胡** 于2025年12月17日,在宝坻区南三路与双站路交口东南侧实施的擅自占用道路从事摆卖经营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处罚。

经本机关调查取证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姓名:曹** 于2025年12月18日,在金玉三四园红绿灯十字路口实施的占道经营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的处罚。

经本机关调查取证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姓名:陈** 于2025年12月18日,在金玉三四园红绿灯十字路口实施的占道经营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的处罚。

经本机关调查取证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姓名:曹** 于2025年12月17日,在宝坻区顺驰小区路实施的占道经营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的处罚。

经本机关调查取证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姓名:高** 于2025年12月18日,在宝坻区顺驰小区路实施的占道经营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的处罚。

经本机关调查取证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姓名:陈** 于2025年12月17日,在宝坻区顺驰小区路实施的占道经营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的处罚。

经本机关调查取证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姓名:王** 于2025年12月17日,在金玉三四园红绿灯十字路口实施的占道经营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的处罚。

经本机关调查取证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姓名:王** 于2025年12月18日,在宝坻区顺驰小区路实施的占道经营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的处罚。

经本机关调查取证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姓名:王** 于2025年12月18日,在宝坻区金玉六园小区门口实施的占道经营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的处罚。

经本机关调查取证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姓名:张** 于2025年12月17日,在宝坻区南三路与双站路交口东南侧实施的占道经营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处罚。

经本机关调查取证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姓名:焦** 于2025年12月17日,在宝坻区南三路与双站路交口南侧实施的擅自占用道路从事摆卖经营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处罚。

经本机关调查取证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姓名:白** 于2025年12月18日,在宝坻区顺驰小区路实施的占道经营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的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