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经本机关调查取证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姓名:吴** 于2025年11月28日,在宝坻区顺驰小区路实施的占道经营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的处罚。

经本机关调查取证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姓名:郭** 于2025年11月28日,在宝坻区顺驰小区路实施的占道经营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的处罚。

经本机关调查取证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姓名:张** 于2025年11月28日,在宝坻区顺驰小区路实施的占道经营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的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