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经本机关调查取证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姓名:张* 于2025年9月8日,在宝坻区金玉二园南门外实施的占道经营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的处罚。

经本机关调查取证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姓名:蒋** 于2025年9月8日,在宝坻区金玉二园南门外实施的占道经营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的处罚。

经本机关调查取证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姓名:高** 于2025年9月8日,在宝坻区金玉二园南门外实施的占道经营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的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