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本机关调查取证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姓名:杜** 于2025年7月16日,在宝坻区金玉三园小区内实施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的处罚。
经本机关调查取证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姓名:谢** 于2025年7月14日,在宝坻区金玉六园小区外实施的占道经营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的处罚。
经本机关调查取证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姓名:苏** 于2025年7月16日,在宝坻区金玉六园小区外实施的占道经营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的处罚。
经本机关调查取证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姓名:张** 于2025年7月16日,在宝坻区金玉六园小区外实施的占道经营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