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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机关调查取证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姓名:吴** 于2025年5月26日,在宝坻区金玉四园小区外实施的占道经营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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