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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机关调查取证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姓名:陈* * 于2024年10月17日,在宝坻区万科城市之光西侧道路与劝学里幼儿园旁实施的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本机关依据《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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