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本机关调查取证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姓名:魏* * 于2024年9月14日,在宝坻区南三路金玉四园北门外实施的占道经营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管理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的处罚。
经本机关调查取证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姓名:张* * 于2024年9月14日,在宝坻区南三路金玉三园北门外实施的占道经营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管理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的处罚。
经本机关调查取证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姓名:张 * 于2024年9月14日,在宝坻区南三路金玉四园北门外实施的占道经营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管理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的处罚。
经本机关调查取证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姓名:张* * 于2024年9月14日,在宝坻区南三路金玉五园小区内实施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