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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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镇行政处罚信息
来源: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8-14 16:19

行政相对人名称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王** 身份证 12022419561205**** 津宝坻区新安镇法字【2024】第001号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59条第2款 2024年1月19日14时30分新安镇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当事人王**在新安镇大苑庄村东侧渠边违法露天焚烧秸秆、杂草。面积(四至:东西1米,南北2米)在执法人员的批评教育后当事人主动将焚烧物扑灭。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87条第2项 警告;罚款 根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87条第2项,对相对人王**在新安镇大苑庄村东侧渠边违法露天焚烧秸秆、杂草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500元罚款。 0.05 2024/1/22 2099/12/31 2025/1/22 天津市宝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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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 身份证 12022419920226**** 津宝坻区新安镇法字【2024】第002号 《农药管理条例》第52条第1款第2项 2023年12月12日区农业农村委向我部门移交线索,有市民通过便民专线微信自助下单反映【2023年11月29号在拼多多一家名为“户净蚊蝇净"的店铺消费(蚊蝇净灭苍蝇药蚊子药蚂蚁药跳蚤飞虫杀虫剂家用食堂养殖场喷雾剂)的产品到货后检查发现根本没有这个厂家、与农药登记证,订单号:231129-681291365873823,快递单号:78383414944845。产品问题:假冒农药登记证,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店铺联系方式:姓名:17622773617;入驻人姓名:曹秋爽;地址: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曹家口村7排15号】。接到移交线索后,镇综合执法大队队员立即联系相关人配合调查,相关人曹**态度良好,立即整改。《农药管理条例》第52条第1款第2项警告;罚款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52条第1款第2项,对相对人曹**经营假农药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5000元罚款0.52024/1/242099/12/312025/1/24天津市宝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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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身份证43092319870909****津宝坻区新安镇法字【2024】第003号《天津市消防条例》第32条 2024 年 3 月 6 日,新安镇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进行日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商户负责人在禁止停放区域给电动车充电,涉嫌违反了《天津市消防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天津市消防条例》第58条警告;罚款根据《天津市消防条例》第58条,对相对人尹**在新安镇禁止停放区域给电动车充电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200元罚款0.022024/3/62099/12/312025/3/6天津市宝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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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身份证12022419710416****津宝坻区新安镇法字【2024】第004号《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59条第2款2024年3月9日15时30分新安镇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当事人赵*在新安镇北潭村宝新路北侧大棚处违法露天焚烧秸秆、杂草。面积(四至:东西1米,南北1米)在执法人员的批评教育后当事人主动将焚烧物扑灭。《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87条第2项警告;罚款根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87条第2项,对相对人赵*在新安镇北潭村宝新路北侧大棚处违法露天焚烧秸秆、杂草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500元罚款0.052024/3/92099/12/312025/3/9天津市宝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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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身份证12022419630514****津宝坻区新安镇法字【2024】第005号《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59条第2款2024年6月19日9时30分新安镇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当事人于**在新安镇于家口村西南侧违法露天焚烧秸秆、杂草。面积(四至:东西2米,南北2米)在执法人员的批评教育后当事人主动将焚烧物扑灭。《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87条第2项警告;罚款根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87条第2项,对相对人于**在新安镇于家口村西南侧违法露天焚烧秸秆、杂草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500元罚款。0.052024/6/192099/12/312025/6/19天津市宝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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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身份证12022419541009****津宝坻区新安镇法字【2024】第006号《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59条第2款2024年6月17日10时30分新安镇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当事人刘**在新安镇大苑村老大队北侧违法露天焚烧秸秆、杂草。面积(四至:东西1米,南北2米)在执法人员的批评教育后当事人主动将焚烧物扑灭。《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87条第2项警告;罚款根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87条第2项,对相对人刘**在新安镇大苑村老大队北侧违法露天焚烧秸秆、杂草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500元罚款。0.052024/6/202099/12/312025/6/20天津市宝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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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身份证12022419710326****津宝坻区新安镇法字【2024】第007号《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59条第2款2024年6月19日16时00分新安镇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当事人杨**在新安镇车辋港村西侧违法露天焚烧秸秆、杂草。面积(四至:东西100米,南北50米)在执法人员的批评教育后当事人主动将焚烧物扑灭。《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87条第2项警告;罚款根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87条第2项,对相对人刘**在新安镇大苑村老大队北侧违法露天焚烧秸秆、杂草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2000元罚款。0.22024/6/272099/12/312025/6/27天津市宝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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