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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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镇2023年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来源: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11-13 15:46

行政相对人名称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张** 身份证 12023419620102**** 津宝坻区新安镇法字【2023】第001号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59条第2款 2023年01月10日14时30分镇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当事人张**在新安镇八间房村东农田地内违法露天焚烧秸秆、杂草,在执法人员的批评教育后当事人主动将焚烧物扑灭。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87条第2项 警告;罚款 根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87条第2项,对相对人张**在新安镇八间房村东农田地内违法露天焚烧秸秆、杂草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500元罚款
张* 身份证 12022419681218**** 津宝坻区新安镇法字【2023】第002号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59条第2款 2023年01月12日08时00分镇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当事人张*在新安镇北潭村东农田地内违法露天焚烧秸秆、杂草,在执法人员的批评教育后当事人主动将焚烧物扑灭。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87条第2项 警告;罚款 根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87条第2项,对相对人张*在新安镇北潭村东农田地内违法露天焚烧秸秆、杂草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500元罚款
冯** 身份证 12022419680711**** 津宝坻区新安镇法字【2023】第003号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59条第2款 2023年01月12日08时00分镇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当事人冯**在新安镇北潭村东农田地内违法露天焚烧秸秆、杂草,在执法人员的批评教育后当事人主动将焚烧物扑灭。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87条第2项 警告;罚款 根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87条第2项,对相对人冯**在新安镇北潭村东农田地内违法露天焚烧秸秆、杂草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500元罚款
齐** 身份证 12022419650705**** 津宝坻区新安镇法字【2023】第004号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59条第2款 2023年01月27日08时30分镇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当事人齐**在新安镇工部村西牛场边违法露天焚烧秸秆、杂草,在执法人员的批评教育后当事人主动将焚烧物扑灭。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87条第2项 警告;罚款 根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87条第2项,对相对人齐**在新安镇工部村西牛场边违法露天焚烧秸秆、杂草,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500元罚款
阮** 身份证 33260319670516**** 津宝坻区新安镇法字【2023】第005号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59条第2款 2023年02月21日16时30分镇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当事人阮**在新安镇西庄沽村西宝新路旁违法露天焚烧秸秆、杂草,在执法人员的批评教育后当事人主动将焚烧物扑灭。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87条第2项 警告;罚款 根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87条第2项,对相对人阮**在新安镇西庄沽村西宝新路旁违法露天焚烧秸秆、杂草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500元罚款
冯** 身份证 12022419591117**** 津宝坻区新安镇法字【2023】第006号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59条第2款 2023年02月03日12时20分镇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当事人冯**在新安镇工部村牛厂内违法露天焚烧秸秆、杂草,在执法人员的批评教育后当事人主动将焚烧物扑灭。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87条第2项 警告;罚款 根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87条第2项,对相对人冯**在新安镇工部村牛场内违法露天焚烧秸秆、杂草,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500元罚款
岳** 身份证 12022419740414**** 津宝坻区新安镇法字【2023】第007号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59条第2款 2023年02月24日17时30分镇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当事人岳**在新安镇南业西村新通路旁违法露天焚烧秸秆、杂草,在执法人员的批评教育后当事人主动将焚烧物扑灭。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87条第2项 警告;罚款 根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87条第2项,对相对人岳**在新安镇南业西村新通路旁违法露天焚烧秸秆、杂草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500元罚款
王** 身份证 12022419570330**** 津宝坻区新安镇法字【2023】第008号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59条第2款 2023年02月28日10时30分镇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当事人王**在新安镇左家铺村东侧农田内违法露天焚烧秸秆、杂草,在执法人员的批评教育后当事人主动将焚烧物扑灭。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87条第2项 警告;罚款 根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87条第2项,对相对人王**在新安镇左家铺村东侧农田内违法露天焚烧秸秆、杂草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500元罚款
马** 身份证 12022419541216**** 津宝坻区新安镇法字【2023】第009号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59条第2款 17时30分镇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当事人马**在新安镇刘厂村西侧农田内违法露天焚烧秸秆、杂草,在执法人员的批评教育后当事人主动将焚烧物扑灭。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87条第2项 警告;罚款 根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87条第2项,对相对人马**在新安镇刘厂村西侧农田内违法露天焚烧秸秆、杂草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500元罚款
高** 身份证 12022419620809**** 津宝坻区新安镇法字【2023】第010号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59条第2款 15时00分镇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当事人高**在新安镇工部村东侧农田内违法露天焚烧秸秆、杂草,在执法人员的批评教育后当事人主动将焚烧物扑灭。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87条第2项 警告;罚款 根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87条第2项,对相对人高**在新安镇工部村东侧农田内违法露天焚烧秸秆、杂草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500元罚款
王** 身份证 12022419750507**** 津宝坻区新安镇法字【2023】第011号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59条第2款 15时00分镇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当事人王**在新安镇北辛村北侧农田内违法露天焚烧秸秆、杂草,在执法人员的批评教育后当事人主动将焚烧物扑灭。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87条第2项 警告;罚款 根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87条第2项,对相对人王**在新安镇北辛村北侧农田内违法露天焚烧秸秆、杂草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500元罚款
韩** 身份证 12022419521017**** 津宝坻区新安镇法字【2023】第012号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59条第2款 2023年03月13日10时00分镇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当事人韩**在新安镇大苑庄村南侧沟渠边违法露天焚烧秸秆、杂草,在执法人员的批评教育后当事人主动将焚烧物扑灭。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87条第2项 警告;罚款 根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87条第2项,对相对人韩**在新安镇大苑庄村南侧沟渠边违法露天焚烧秸秆、杂草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500元罚款
张** 身份证 12022419550902**** 津宝坻区新安镇法字【2023】第013号 《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0)》第65条第3款 2023年03月31日15时30分镇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当事人张**在新安镇老艾庄村东侧路边违法随意倾倒、抛撒生活垃圾的行为,在执法人员的批评教育后当事人主动将垃圾打扫干净。 《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0)》第24条第1项 警告;罚款 根据《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0)》第24条第1项,对相对人张**在新安镇老艾庄村东侧路边违法随意倾倒、抛撒生活垃圾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200元罚款
王** 身份证 12022419690504**** 津宝坻区新安镇法字【2023】第014号 《天津市生活废弃物管理规定》第44条第1项 2023年09月13日09时00分镇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当事人王**在新安镇商贸街广源布业门前随意倾倒、抛撒生活废弃物的行为,在执法人员的批评教育后当事人主动将垃圾打扫干净。 《天津市生活废弃物管理规定》第44条 警告;罚款 根据《天津市生活废弃物管理规定》第44条之规定,对相对人王**在新安镇商贸街广源布业门前随意倾倒、抛撒生活废弃物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200元罚款
高** 身份证 12022419530608**** 津宝坻区新安镇法字【2023】第015号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59条第2款 2023年10月5日17时00分镇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当事人高**在新安镇左家铺村北侧农田内违法露天焚烧秸秆、杂草,在执法人员的批评教育后当事人主动将焚烧物扑灭。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87条第2项 警告;罚款 根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87条第2项,对相对人高**在新安镇左家铺村北侧农田内违法露天焚烧秸秆、杂草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500元罚款
冯* 身份证 12022419870327**** 津宝坻区新安镇法字【2023】第016号 《天津市消防条例》第32条 2023年10月6日,新安镇综合执法大队接到信访部门移交线索,对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老张庄村检查发现商户负责人在禁止停放区域给电动车充电,涉嫌违反了《天津市消防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天津市消防条例》第58条 警告;罚款 根据《天津市消防条例》第58条,对相对人冯*在新安镇老张庄村在禁止停放区域给电动车充电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2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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