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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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镇2020年度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来源: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0-12-31 14:00

行政相对人名称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李* 身份证 12022419440830**** 津宝坻区新安镇法字【2020】第001号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59条第2款 2020年02月26日14时05分镇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当事人在新安镇边家庄村北农田地内违法露天焚烧秸秆、落叶。面积(四至:东西5米,南北5米)在执法人员的批评教育后当事人主动将焚烧物扑灭。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87条第3项 警告;罚款 根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87条 第3项,对相对人在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边家庄村北农田地内实施的露天焚烧秸秆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2000元罚款 0.2 2020/2/26 2099/12/31 2021/2/26 天津市宝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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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身份证 12022419761127**** 津宝坻区新安镇法字【2020】第002号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59条第2款 2020年02月26日14时05分镇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当事人在新安镇边家庄村北农田地内违法露天焚烧秸秆、落叶。面积(四至:东西5米,南北5米)在执法人员的批评教育后当事人主动将焚烧物扑灭。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87条第3项 警告;罚款 根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87条 第3项,对相对人在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边家庄村北农田地内实施的露天焚烧秸秆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2000元罚款 0.2 2020/2/26 2099/12/31 2021/2/26 天津市宝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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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身份证 12022419740413**** 津宝坻区新安镇法字【2020】第003号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59条第2款 2020年02月23日14时30分镇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当事人在新安镇边家庄村北农田地内违法露天焚烧秸秆、落叶。面积(四至:东西70米,南北30米)在执法人员的批评教育后当事人主动将焚烧物扑灭。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87条第3项 警告;罚款 根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87条 第3项,对相对人在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边家庄村北农田地内实施的露天焚烧秸秆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1000元罚款 0.1 2020/3/5 2099/12/31 2021/3/5 天津市宝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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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身份证 12022419790126**** 津宝坻区新安镇法字【2020】第004号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59条第2款 2020年04月13日09时00分镇综合执法大队接到新安镇派出所移交,当事人2020年04月12日17时10分在新安镇赵一村南养鱼池旁违法露天焚烧杂草、落叶。面积(四至:东西1米,南北10米)在执法人员的批评教育后当事人主动承认错误并承诺今后不再点火。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87条第3项 警告;罚款 根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87条 第3项,对相对人在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赵一村南养鱼池旁实施的露天焚烧秸秆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800元罚款 0.08 2020/4/16 2099/12/31 2021/4/16 天津市宝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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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身份证 12022419690926**** 津宝坻区新安镇法字【2020】第005号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59条第2款 2020年04月21日14时30分镇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当事人在新安镇工业园区东南稻田地内违法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杂草。面积(四至:东西25米,南北20米)在执法人员的批评教育后当事人主动将焚烧物扑灭。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87条第3项 警告;罚款 根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87条 第3项,对相对人在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工业园区东南稻田地内实施的露天焚烧秸秆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2000元罚款 0.2 2020年4月24日 2099/12/31 2021年4月24日 天津市宝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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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 身份证 12022419851009**** 津宝坻区新安镇法字【2020】第006号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59条第2款 2020年04月15日14时25分镇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当事人在新安镇大苑庄村北农田地内违法露天焚烧秸秆、落叶。面积(四至:东西4米,南北2米)在执法人员的批评教育后当事人主动将焚烧物扑灭。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87条第3项 警告;罚款 根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87条 第3项,对相对人在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大苑庄村北农田地内实施的露天焚烧秸秆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2000元罚款 0.2 2020年4月16日 2099/12/31 2021年4月16日 天津市宝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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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身份证 12022419481116**** 津宝坻区新安镇法字【2020】第007号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59条第2款 2020年12月20日08时40分镇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当事人在新安镇马厂庄村北养鱼池旁违法露天焚烧秸秆、杂草、落叶。面积(四至:东西2米,南北2米)在执法人员的批评教育后当事人主动将焚烧物扑灭。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87条第3项 警告;罚款 根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87条 第3项,对相对人在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马厂庄村北养鱼池旁实施的露天焚烧秸秆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1000元罚款 0.1 2020年5月9日 2099/12/31 2021年5月9日 天津市宝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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