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宝坻区镇党委和政府职责清单
一、职能定位
镇党委是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全面领导镇、村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镇人民政府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本级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
深化“战区制、主官上、权下放”党建引领基层治理体制机制创新,推动构建党建引领、区域统筹、条块协同、上下联动、共建共治共享的镇工作格局。强化镇战区调度指挥能力,赋予镇对区属职能部门的“吹哨”调度权、考核评价权、人事建议权。
二、主要职责
(一)镇党委的主要职责
1.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镇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的决议。
2.讨论和决定本镇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以及乡村振兴中的重大问题。需由镇政权机关或者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重要事项,经镇党委研究讨论后,由镇政权机关或者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3.领导镇政权机关、群团组织和其他各类组织,加强指导和规范,支持和保证这些机关和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4.加强镇党委自身建设和村党组织建设,以及其他隶属镇党委的党组织建设,抓好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5.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协助管理上级有关部门驻镇单位的干部。做好人才服务和引进工作。
6.领导本镇的基层治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做好生态环保、美丽乡村建设、民生保障、脱贫致富、民族宗教等工作。
(二)镇政府的主要职责
1.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
2.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3.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4.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5.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6.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7.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职责事项(133项)
(一)党群工作(25项)
1-1 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市委、区委的决议,落实“一基地三区”功能定位,领导本辖区的工作和基层社会治理,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
1-2 负责党内监督,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支持纪检监察机构聚焦主业主责,履行好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1-3 强化社区(村)党组织领导作用,加强系统建设和整体建设,推进社区(村)星级管理,创新区域化党建工作。督促指导社区(村)做好巡察整改工作,共同完成联动整改任务。发挥社区(村)纪检组织和纪检监察工作联络站监督作用,加强对居(村)务决策、集体“三资”管理、惠农利民政策等落实情况监督,规范权力运行。
1-4 参与党的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按照分配的代表名额,选举产生区党代表,向区委推荐市党代表人选。负责下级党的基层组织选举工作,督促指导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1-5 对下级党组织的成立或撤销作出决定,调动或指派下级党组织负责人。选优配强社区(村)党组织书记,加强对农村专职党务工作者、社区工作者的考核评价和管理监督,培养选拔社区(村)优秀后备人才,实行动态管理。全面推行村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推行村“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提高村委会和村民代表中党员的比例。
1-6 加强对党支部建设的领导指导,强化党支部政治功能,全面提升党支部组织力。扩大先进党支部增量,提升中间党支部水平,整顿后进党支部。加强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1-7 推进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加强对辖区内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的日常联系指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
1-8 负责本镇机关及所属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工作,统筹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
1-9 对区属职能部门“吹哨报到”事项完成情况、“吹哨报到”群众评价、面向基层履职服务进行考核评价。
1-10 对区属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及其派驻机构负责人的提拔任用、评先评优等提出意见。
1-11 创新组织形式,引导在职党员积极参与社区(村)服务和治理。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发现、培养、推荐党员和群众中间的优秀人才,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
1-12 加强对社区(村)离退休干部党员的管理和思想政治教育,利用社区(村)资源做好离退休干部服务工作,协助做好易地安置离休干部服务工作,负责本镇机关及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1-13 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组织镇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和本镇党员学习。负责本镇意识形态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精神文明建设法规,推进新时代文明实践所(站)建设,组织辖区单位和居(村)民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做好文明行为的宣传、促进和执法工作。
1-14 负责本辖区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落实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和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履行网络内容建设、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等职责。
1-15 协助“扫黄打非”工作机构做好本辖区“扫黄打非”相关工作。
1-16 负责本镇统一战线工作。做好党外知识分子、新的社会阶层人士、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港澳台、海外统战和侨务工作,联系辖区统一战线成员,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支持基层商会组织、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组织等完善职能作用、加强自身建设。加强党外人士思想引领,发现培养代表人士。做好民族和宗教事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宗教工作网络,落实责任制。
1-17 加强对镇人大工作的领导,支持和保证镇人大依法行使监督权、决定权、任免权,更好发挥人大代表作用。
1-18 推进镇协商民主建设,建立健全协商联动机制。组织开展跨社区(村)协商工作,研究确定跨社区(村)协商程序。参与区政协换届工作,按照分配的委员名额,做好区政协委员人选的推荐工作。联系本辖区内的政协委员。
1-19 负责本辖区工会组织建设,指导基层工会加强组织建设,参与研究制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规定问题,开展区域性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和民主管理工作,协调处理劳动争议,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用人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改善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加强对劳动模范的关心关爱和服务管理,为职工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1-20 推动本辖区团的组织建设,强化党建带团建,开展区域化团建工作,扩大团组织有效覆盖。抓好团干部队伍建设,选好配强基层团干部,加强管理监督,强化锻炼培养。支持团的工作和活动阵地建设,推动党团阵地共建共享。开展服务青年工作,了解青年思想动态,反映青年普遍诉求。加强对少先队工作的领导。
1-21 负责本辖区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代表和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强化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团结、引导广大妇女贡献力量。加强镇妇联自身建设和村级妇女组织建设,指导所辖村妇联等妇女组织开展妇女工作。加强与本辖区内单位及其妇女组织的联系与合作,培育以妇女为主体会员的基层群众组织。支持妇女儿童阵地建设。
1-22 加强本辖区科协组织建设,提升科协工作覆盖质量。联系服务本辖区内的科技工作者,维护科技工作者合法权益。深入推进全域科普,提升公民科学素质。加强科技志愿者队伍建设,开展科技志愿服务行动。
1-23 按照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加强本辖区残联组织建设,保障基层残联组织做好残疾人生活保障、康复、教育、就业、扶贫解困、维权、文化生活、辅助器材供应、志愿者助残等工作。
1-24 推动本辖区红十字会组织建设,积极发展红十字会志愿服务组织,发挥其在新农村建设、和谐社区建设、文明校园建设中的作用。
1-25 负责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
(二)公共服务(24项)
2-1 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整合服务资源,设立综合便民服务机构,集中办理各类面向辖区居(村)民和单位的公共服务事项,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向辖区居(村)民和单位公示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明确工作流程和时限,推广在线公共服务,扩大公共服务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的范围,增强公共服务便捷性、高效性,提高服务水平。
2-2 健全服务诉求处理机制,对于辖区居(村)民和单位直接反映或者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途径反映的需求、诉求,应当及时受理。对于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落实责任,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规定时限办理,并向当事人反馈办理情况。对于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并向当事人说明情况。
2-3 根据本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和辖区基本公共服务需求,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企业等社会力量提供公共服务。
2-4 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义务教育、学前教育工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负责辖区内民办托幼点备案和日常管理工作。
2-5 依法承担培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的共同责任,协助妇联、共青团等组织、教育等部门和中小学校指导和推进家庭教育。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
2-6 依照职责做好基层综合性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管理和日常运营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配合区文化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2-7 按照职责做好全民健身工作。
2-8 组织开展预防精神障碍发生、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等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日常发现、登记报告、随访管理、危险性评估、服药指导、心理支持和疏导等服务工作,为生活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家庭提供帮助。
2-9 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的宣传活动。配合做好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相关工作。
2-10 依法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发挥退役军人服务站作用,加强与退役军人联系沟通,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扶持、优抚帮扶、走访慰问、权益维护等服务保障工作。做好双拥工作。
2-11 负责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和确认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配合民政部门共同做好本行政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和救助工作。推动落实留守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负起监护责任。
2-12 按照职责做好敬老、养老工作,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组织实施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建立社区、社会组织、社区工作者联动机制,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建立健全居家社区探访制度,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鼓励和组织社区老年人开展养老互助。推广和使用居家养老信息化服务平台,建立覆盖本辖区内居家老年人的信息库,整合各类养老服务资源,实现养老服务需求和供给的对接,提高养老服务水平。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定期对本辖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配合相关部门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
2-13 负责收集、统计因自然灾害死亡、失踪人员的数据和信息。审核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有关情况,报区应急管理部门审批。
2-14 按职责分工,负责做好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申请的受理、审核、发放、备案和建档留存等工作。
2-15 做好住房保障事务性工作,受理住房租赁补贴的申请。
2-16 面向村民、居民和单位开展法治宣传和社会公德教育。配合做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积极开展公共法律服务宣传,为辖区村民、居民和单位共享普惠均等、便捷高效、智能精准的法律服务营造环境。
2-17 落实国家和本市有关就业促进的政策和措施,开展以就业援助为重点的公共就业服务,做好劳动力就业失业调查统计、社会保险、劳动争议协调等服务工作。
2-18 开展就业与失业管理工作。为符合条件的劳动力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手续,负责《就业创业证》的发放,并做好相关统计工作。负责失业人员及其人事档案的接转。具体经办失业保险金申领,为失业人员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工作。
2-19 建立健全街道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进一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依法建立健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推进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强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严格落实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长效工作机制中属地责任,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2-20 承担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有关工作。
2-21 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和待遇的经办工作,负责城乡居民大病补充保险的经办工作,负责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登记、核定工作。受税务机关委托,负责为城乡居民和灵活就业人员代办征收社会保险费业务,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负责全民参保计划工作的资源排查、入户调查工作。负责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工作。
2-22 负责本辖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市和区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开展人口监测、生育登记、宣传教育、优生优育服务,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牵头组织实施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日常综合监管。
2-23 依法组织开展无偿献血工作。协助红十字会开展人体器官捐献宣传活动。受区人民政府委托,组织代收本辖区内村民、居民及驻在单位的救灾捐赠款物。
2-24 加强优化营商环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宣传,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舆论氛围。
(三)公共管理(32项)
3-1 开展本辖区综合执法工作,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实施与之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劝阻和制止;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查处;属于市和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通知有关部门予以查处;对涉及多部门协同解决的事项,应当协调区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开展联合执法。
3-2 按照规范化、精细化服务管理的要求实施网格化管理,合理划分基本网格单元,整合辖区网格资源,健全完善辖区网格化指挥管理机制,加强网格员队伍建设,提升网格化管理水平。及时掌握辖区网格内日常性服务管理的基础数据信息,做好基础数据的采集、更新、维护等管理工作,并将相关基础数据向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反馈。
3-3 健全完善日常巡查、信息采集、源头发现、分层处置、联动联治、监督考核的网格化管理闭环工作流程。对网格化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或者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处理。需要多部门协同解决的,协调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等进行处理,必要时可以报区人民政府确定责任部门。
3-4 建立“街片长”制,由处、科级干部和驻地科队站所负责人担任“街长”或“片长”,包保街区里巷,开展指导帮建,牵头组织片区治理;以社区工作者、村干部为主体,包片联户,联系居民楼门、商务楼宇、商圈市场,全面了解基层情况,及时发现解决存在的问题。
3-5 配合规划资源部门做好涉及本行政区的国土空间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就事关群众利益的社区建设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等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参与对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使用提出意见,参与设施的验收等工作。
3-6 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按照区人民政府要求负责镇国土空间规划具体工作,组织编制村庄规划,调解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对本行政区域内三条控制线划定和管理工作负总责。审核批准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
3-7 负责落实区级河(湖)长的工作部署,做好区域内河(湖)的防洪防涝、截污治污、保洁绿化、巡查监管等工作,制定镇管河湖“一河(湖)一策”方案,配合市、区河湖综合整治,负责对下级河(湖)长督导和考核。
3-8 建立林长制,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林草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基层管护队伍,加强巡查巡护,逐地逐片、一树一园落实源头管理责任,实现管理全覆盖。
3-9 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管理。按地质灾害防治有关要求做好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相关工作。
3-10 健全完善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体系,严格落实防控责任与措施,加强网格化管理,统筹社区(村)医疗机构、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做好联防联控、群防群治,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要求,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3-11 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督检查。组织协调村(居)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做好农村地区饲养犬只的防疫管理工作。对在乡村发现的死亡畜禽,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组织力量向村(居)民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
3-12 配合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健全辖区卫生服务体系和社区(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点。
3-13 负责本辖区的爱国卫生工作,落实爱国卫生相关职责。组织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进行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公众对传染病的防治意识和应对能力,加强环境卫生建设,消除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做好本辖区内控制吸烟工作。
3-14 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做好辖区内农村房屋摸底排查、房屋安全隐患整治及应急处置等具体工作。做好农村危房改造相关工作。协助住房建设等部门开展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和改造工作。
3-15 负责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3-16 组织动员本行政区社会单位、基层组织、志愿者对居民区非法小广告进行清除治理。
3-17 负责本行政区内生活垃圾日常管理工作的具体落实。将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督促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履行管理责任,加强对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
3-18 支持、配合供热单位进行供热设施改造和入户抢修。
3-19 协助做好所辖区域内燃气管理相关工作。
3-20 协助做好管辖区域内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3-21 加强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珍惜、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意识。
3-22 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做好本辖区内的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
3-23 在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
3-24 按照区人民政府明确的管理分工,组织做好本辖区内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秩序管理工作。
3-25 按照职责做好反食品浪费的宣传、引导工作。
3-26 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的宣传教育,协助做好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
3-27 依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绿化工作。
3-28 负责组织、协调及督促检查辖区清雪工作,根据所辖道路面积及驻在单位情况,因地制宜划分清雪责任地段,并组织相关单位清理。
3-29 依法管理、开展本行政区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组织实施本辖区各种普查、专项调查工作。
3-30 做好本行政区域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监测预警,配合处置及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
3-31 履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防治监督管理相关职责。加强环境污染和隐患排查,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生态环境违法问题。配合查处生态环境污染问题。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生态环保和节能减排工作。负责辖区内噪声、餐饮油烟以及焚烧污染一般案件的查处和治理工作。加强农村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杜绝生活污水直排,消除黑臭水体,加强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的管理力度,减少生态环境污染。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经常性的生态环境教育活动。督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3-32 积极开展碳达峰、碳中和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提高全社会绿色低碳意识,营造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公共安全(26项)
4-1 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4-2 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推进辖区平安建设,动员、组织群防群治力量,共同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保障辖区公共安全。
4-3 加强镇综合治理中心规范化建设,发挥其整合社会治理资源、创新社会治理方式的平台作用。检查、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的落实,常态化推进扫黑除恶斗争。推动、协调、检查本地区各部门、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指导、帮助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4-4 协助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和出租房屋综合管理。
4-5 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对本镇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辖区人员防范、制止间谍行为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4-6 统筹领导本地区反恐怖主义工作。组织开展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反恐怖主义意识。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发现恐怖活动嫌疑或恐怖活动嫌疑人员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报告。协助反邪教工作机构、司法机关严防邪教组织的滋生和蔓延,防范邪教活动。
4-7 做好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工作,落实信访制度和责任,发挥多元调解机制作用,就地解决涉及村(居)民切身利益的矛盾纠纷。组织开展领导干部接访下访约访和包案。指导村(居)民委员会预防、排查、化解发生在村(社区)的矛盾纠纷;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做好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工作;对复杂疑难问题,应当及时上报、逐级解决。
4-8 负责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依法开展禁毒预防宣传教育。指定有关基层组织,与戒毒人员、康复人员分别签订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措施。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加强对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的帮助、教育和监督。
4-9 指导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组织开展对刑满释放和解除社区矫正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4-10 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调解民间纠纷,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
4-11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相关行政调解和本单位行政调解的业务指导。
4-12 办理本辖区的征兵工作,组织兵役登记,依法确定并报批应当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组织应征公民参加体格检查,对应征公民进行政治审查。
4-13 负责办理本辖区的民兵工作,领导本辖区的民兵政治工作。
4-14 组织实施除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
4-15 做好本辖区防震减灾工作。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应急管理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
4-16 做好本辖区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经常性地组织排查本辖区危险源、风险隐患,并及时处置。制定和管理本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向区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和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指导辖区内其他基层组织和单位开展应急管理工作。组建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传递预警信息、开展自救互救、转移安置人员,协助做好秩序维护、物资发放等工作。发生突发事件或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事件或隐患信息。组织开展救护伤员、疏散群众、控制现场、抢险救援应急行动,指挥和安排居民、单位开展自救互救,配合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工作,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事件情况。
4-17 组织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教育活动,协助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4-18 建立消防安全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镇国土空间规划,并组织实施。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实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将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服务平台,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组织落实本辖区内电动车安全宣传教育、停放充电管理等工作。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4-19 协助做好所辖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4-20 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禁烧及防燎荒工作。
4-21 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的防汛抗旱工作。
4-22 负责本行政区的食品安全工作。做好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等工作。支持、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加强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开展药品安全法律法规等知识的普及工作。
4-23 履行粮食安全工作职责。
4-24 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4-25 协助电力主管部门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根据需要建立群众保护电力设施组织,设置群众护线员。
4-26 在区国防动员委员会的指导下,完成相应的国防动员任务。
(五)村(社区)建设(7项)
5-1 对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提出意见,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对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提出意见,报区人民政府决定。
5-2 对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进行调查并依法处理。
5-3 建立领导干部村(居)民委员会建设联系点,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对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居民委员会协助进行与居民利益密切相关的工作,提出意见并统一安排。
5-4 指导做好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5-5 推进村民、居民自治,引导村民、居民积极参加公共事务和活动,动员村民、居民有序参与社会治理,对村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审核把关并进行备案。培育、指导、监督社区社会组织。对达不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实施管理,加强分类指导和业务指导。
5-6 组织、协调、推动社区志愿服务,支持人民团体、群众活动团队、社区志愿服务组织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促进志愿服务体系建设。
5-7 组织和指导辖区内的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组织召集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支持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开展工作,协调相关部门解决物业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暂不具备设立业主大会条件的,探索组建由居民委员会、业主代表等参加的物业管理委员会,临时代替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探索在无物业管理的老旧小区依托居民委员会实行自治管理。
(六)农业服务(10项)
6-1 做好乡村振兴示范村建设、扶持经济薄弱村发展工作。加强农村低收入困难群体兜底保障。
6-2 推动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促进农民持续增收致富。
6-3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
6-4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6-5 实施耕地保护“田长制”管理,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负总责,指导、协调、督促相关工作落实。负责协调处理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重大问题,对三级田长耕地保护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年度考核。
6-6 履行粮食安全工作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粮食生产功能区管护责任。
6-7 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等方面的工作。
6-8 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宣传、动员、组织等工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提高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水平,促进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的发展。
6-9 承担本行政区域林业相关工作,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6-10 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行动,重点抓好改厕和污水、垃圾处理,改造提升村容村貌。
(七)综合保障(10项)
7-1 负责镇党委制定的党内规范性文件、镇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备案。
7-2 负责做好党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7-3 负责本机关的公文处理、信息工作。
7-4 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
7-5 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7-6 负责做好内部审计工作。
7-7 负责做好机关事务管理工作。
7-8 负责做好重要事项的组织和督查工作。
7-9 负责镇志编纂和管理工作。
7-10 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承担资产安全使用、有效运转、资产保全和日常监督管理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