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卜庄镇罚决〔2024〕04号
当事人: 刘连军 。
你于 2024年05月31日 实施了 随意倾倒生活废弃物 的行为,涉嫌 违法随意倾倒生活废弃物 ,本机关于2024年05月3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4年05月31日,王卜庄镇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天津市宝坻区王卜庄镇马营村东马营路与九园公路交叉口西侧300米土地上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刘连军违法随意倾倒生活废弃物,违反了《天津市生活废弃物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的规 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 现场勘验图、证据照片(图片)登记表 ,证明 刘连军在王卜庄镇马营村东马营路与九园公路交叉口西侧300米土地上违法随意倾倒生活废弃物,造成影响环境的后果的客观事实成立 ;
证据二: 调查(询问)笔录 ,证明 该违法事实系刘连军所为 ;
… …
2024年05月3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王卜庄镇罚先告〔2024〕4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
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 违法随意倾倒生活废弃物案 的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生活废弃物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的规定,根据 《天津市生活废弃物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项 的规定,随意倾倒生活废弃物,应当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鉴于当事人在接到 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后没有整改,根据 《天津市生活废弃物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项 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宝坻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宝坻区人民法院 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天津市宝坻区王卜庄镇人民政府
2024年06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