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卜庄镇罚决〔2023〕10号
当事人: 田志宇 。
你于 2023年10月19日 实施了 违法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的行为,涉嫌 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3年10月19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3年10月19日12时,王卜庄镇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对天津市宝坻区王卜庄镇王卜庄马营村何仉中心小学南侧进行执法检查,发现田志宇在王卜庄镇马营村何仉中心小学南侧违法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涉嫌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 现场勘验图、证据照片(图片)登记表 ,证明 田志宇在王卜庄马营村何仉中心小学南侧违法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案,造成影响生活环境的后果的客观事实成立 ;
证据二: 调查(询问)笔录 ,证明 该违法事实系田志宇所为 ;
… …
2023年10月1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王卜庄镇罚先告〔2023〕10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
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 违法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的规定,应当_对你处贰佰元以下罚款_。
鉴于当事人在接到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后没有整改,根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宝坻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宝坻区人民法院 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天津市宝坻区王卜庄镇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