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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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卜庄镇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天津市宝坻区王卜庄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10-16 09:43

王卜庄镇罚决〔2023〕08号

当事人:   刘永清   

你(单位 2023年09月11日   实施了     在厂房和居住房屋之间未留有防火间距,存在消防隐患    的行为,涉        违法占用防火间距     ,本机关于2023年09月1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3年09月11日,王卜庄镇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对天津市宝坻区王卜庄镇西蛤窝村村委会东侧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刘永清在厂房和居住房屋之间未留有防火间距,存在消防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的规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   现场勘验图、证据照片(图片)登记表    证明 刘永清在厂房和居住房屋之间未留有防火间距,造成影响消防安全的后果的客观事实成立  

证据二      调查(询问)笔录     证明  该违法事实系刘永清所为   

2023年09月1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王卜庄镇罚先告〔2023〕08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

你(单位 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     在厂房和居住房屋之间未留有防火间距,存在消防隐患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的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的规定应当_对你(单位)给予五百元以下的处罚_

    鉴于当事人在接到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后没有整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宝坻区人民政府         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宝坻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天津市宝坻区王卜庄镇人民政府(印章)

                                    2023年0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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