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史各庄 街(镇)罚决〔2023〕010号
当事人: 陈俊武
你(单位)于 2023年11月21日 实施了 违法倾倒建筑垃圾 的行为,涉嫌 违法倾倒建筑垃圾 ,本机关于 2023 年 11 月 24 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3年11月21日,你于天津市宝坻区史各庄镇史各庄村北废坑内违法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涉嫌违法倾倒建筑垃圾。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 照片 ,证明 违法倾倒建筑垃圾 ;
证据二: 当事人笔录 ,证明 存在主观过错 ;
2023年 11 月 24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史各庄街(镇)罚先告〔2023〕010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
□你(单位) 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 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你(单位)辩称, 。本机关认为, ,故你(单位)的上述 意见,本机关予以(未予)采信。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 违法倾倒建筑垃圾 的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43条第2款的规定,根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43条第2款的规定,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每车300元处以罚款。
鉴于当事人 违法倾倒建筑垃圾、存在主观过错,根据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43条第2款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仟贰佰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 天津农商银行史各庄支行 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宝坻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宝坻区 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史各庄镇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