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史各庄 街(镇)罚决〔2023〕005号
当事人: 王全
你(单位)于 2023年6月5日9时02分 实施了 违法倾倒垃圾 的行为,涉嫌 违法倾倒生活废弃物 ,本机关于 2023 年 6 月 5 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3年6月5日9时02分,你于天津市宝坻区史各庄镇史各庄村村西泃河东边以及史各庄村村南废坑违法倾倒垃圾的行为涉嫌倾倒生活废弃物。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 照片 ,证明 倾倒生活废弃物 ;
证据二: 当事人笔录 ,证明 存在主观过错 ;
2023年 6 月 5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史各庄街(镇)罚先告〔2023〕005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
□你(单位) 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 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你(单位)辩称, 。本机关认为, ,故你(单位)的上述 意见,本机关予以(未予)采信。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 倾倒生活废弃物 的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生活废弃物管理规定》第44款第1项的规定,根据《天津市生活废弃物管理规定》第44条的规定,应当处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鉴于当事人 倾倒生活废弃物、存在主观过错,根据 《天津市生活废弃物管理规定》第44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宝坻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宝坻区 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史各庄镇人民政府
2023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