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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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各庄镇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天津市宝坻区史各庄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03-20 14:22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史各庄  街(镇)罚决〔2023〕002号


当事人: 张彩芬 

你(单位)于  2023年3月8日15时02分   实施了 在田地内焚烧秸秆 的行为,涉嫌 露天焚烧秸秆 ,本机关于 2023 年 3 月 9 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3年3月8日15时02分,你于天津市宝坻区史各庄镇郭杨各庄村地里违法焚烧秸秆的行为涉嫌露天焚烧秸秆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 照片 ,证明 露天焚烧秸秆 ; 

证据二: 当事人笔录 ,证明 存在主观过错

2023年 3 月 9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史各庄街(镇)罚先告〔2023〕002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

□你(单位) 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 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你(单位)于           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你(单位)辩称,      。本机关认为,     ,故你(单位)的上述   意见,本机关予以(未予)采信。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 露天焚烧秸秆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9条第1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77条的规定,应当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鉴于当事人 露天焚烧秸秆、存在主观过错,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77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五百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 天津农商银行史各庄支行 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宝坻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宝坻区  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史各庄镇人民政府     

             2023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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