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牛家牌 街(镇)罚决〔2025〕005号
当事人: 汪X国
你于2025年12月11日17时15分实施了在家门口空地露天焚烧枯草落叶秸秆等物质的行为,涉嫌露天焚烧秸秆,本机关于2025年12月12 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5年12月11日17时15分,你于天津市宝坻区牛家牌镇雅子庄村东北大翟路西侧空地涉嫌露天焚烧秸秆,造成大气污染。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照片,证明 露天焚烧秸秆;
证据二:当事人笔录 ,证明 存在主观过错 ;
2025年12月1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牛家牌街(镇)罚先告〔2025〕005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
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 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处以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鉴于当事人露天焚烧秸秆造成大气污染、存在主观过错,在执法人员到场后积极整改,及时扑灭火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天津农商银行牛家牌支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宝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宝坻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天津市宝坻区牛家牌镇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