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白X起
地 址:天津市宝坻区牛家牌镇
你于2025年6月19 日9 时27分在 牛家牌镇商业街 因 给电动车充电不符合用电安全要求 的行为,违反了《天津市消防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 《天津市消防条例》第五十八条 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立即改正。
并决定对你作出以下处罚:警告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宝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作出前已依法告知你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听取了你的陈述和申辩。
天津市宝坻区牛家牌镇人民政府
2025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