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牛家牌 街(镇)罚决〔2024〕004号
当事人: 张X超
你于 2024年6月20日14时44分 实施了 露天焚烧秸秆 的行为,涉嫌 露天焚烧秸秆 ,本机关于2024 年 6 月 20 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4年6月20日14时44分,你于天津市宝坻区牛家牌镇高四台村东北麦田涉嫌露天焚烧秸秆,造成大气污染。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 照片 ,证明 露天焚烧秸秆 ;
证据二: 当事人笔录 ,证明 存在主观过错 ;
2024年6月 25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牛家牌街(镇)罚先告〔2024〕004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 露天焚烧秸秆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处以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鉴于当事人 露天焚烧秸秆造成大气污染、存在主观过错,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 天津农商银行牛家牌支行 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宝坻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宝坻区 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牛家牌镇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