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12022419780702****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牛道口镇罚决【2025】004号
违法行为类型:《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29条第3项
违法事实:2025年3月24日22时40分左右,牛道口镇综合执法大队巡查到牛道口镇老高寨村老高寨桥南侧时,发现一辆前挂车牌照为津C860**、后挂车牌照为津A5Q**的重型自卸半挂车停放在宝平公路东侧、泃河南河堤旁,车辆挂箱处于倾斜状态,车辆现场旁边有固体堆放物。经询问相对人王**,其承认在此地弃置堆放建筑垃圾。相对人王**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向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垃圾的行为,违反《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29条第3项之规定,故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处罚依据:《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42条第1款
处罚类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罚款人民币0.05万元
处罚内容:依据《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42条第1款之规定,对相对人王**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向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垃圾的行为进行处罚。
罚款金额:0.05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5/4/21
处罚机关:天津市宝坻区牛道口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