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亭口 镇罚决〔2024〕6号
当事人: 顾进军
你(单位)于 2024年10月2日 实施了 违规露天焚烧秸秆 的行为,涉嫌违反《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59条第1款 ,本机关于 2024 年 10 月 2 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你于2024年10月2日在天津市宝坻区林亭口镇顾家庄村委会南侧门口地地块违规露天焚烧秸秆并造成大气污染。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 现场照片 ,证明 违规露天焚烧秸秆 ;
2024 年 10 月 2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林亭口 镇罚先告〔2024〕6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
(你(单位) 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 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 违规露天焚烧秸秆 的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59条第1款的规定,根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87条第1项的规定,应当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鉴于当事人 认识错误态度诚恳,但造成环境污染。根据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87条第1项 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贰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进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宝坻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宝坻区 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天津市宝坻区林亭口镇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日
联 系 人: 张艳强 联系地址: 林亭口镇商贸街126号
联系电话: 02229977077 邮政编码: 301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