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亭口 镇罚决〔2024〕1号
当事人:张春光。
你(单位)于 2024年6月18日 实施了违规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涉嫌违反《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59条第1款 ,本机关于2024年6 月1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2024年6月18日在天津市宝坻区林亭口镇林三村村委会东南侧违规露天焚烧秸秆并造成安全隐患。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照片,证明违规露天焚烧秸秆;
证据二:录像,证明违规露天焚烧秸秆;
2024 年6 月1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林亭口 镇罚先告〔2024〕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
(你(单位) 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违规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59条第1款的规定,根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87条第1项的规定,应当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鉴于当事人认识错误态度诚恳,但造成环境污染
根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87条第1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__罚款壹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进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宝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宝坻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天津市宝坻区林亭口镇人民政府
2024 年 6 月18日
联 系 人:张艳强 联系地址:林亭口镇商贸街126号
联系电话:02229977077邮政编码:301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