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亭口 镇罚决〔2023〕11号
当事人: 张永成 。
你(单位)于 2023年5月26日 实施了 违规遮挡消火栓 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0条第1款第4项 ,本机关于 2023 年 5 月 26 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你于2023年5月26日在天津市宝坻区林亭口镇泥窝村桥西北街15号违规遮挡消火栓并造成安全隐患。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 现场照片 ,证明 违规遮挡消火栓 ;
证据二: 录像 ,证明 违规遮挡消火栓 ;
2023 年 5 月 26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林亭口 镇罚先告〔2023〕1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
(你(单位) 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 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 违规遮挡消火栓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0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0条的规定,应当个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鉴于当事人 认识错误态度诚恳,且危害程度较低,没有造成损失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0条 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__罚款伍拾元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进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宝坻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宝坻区 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天津市宝坻区林亭口镇人民政府
2023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