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 宝坻 区 林亭口 镇法字 2023【9】号
当事人:
(个人)姓名:刘汉昆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单位)名称: 证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住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经本机关调查取证有证据证明,你(单位)于 2023年3月8日,在 葫芦窝村南街67号(汉昆服装厂) 实施的 违规遮挡消火栓 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0条第1款第4项之规定,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0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 罚款贰佰元整 的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宝坻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 六个月 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林亭口镇人民政府
2023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