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宝林政发【2017】1号
林亭口镇公务出行费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镇机关工作人员出行费用的管理,切实保障工作人员因公外出至保障区域内及市区、周边区县开展公务活动,根据《宝坻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参照《天津市市级党政机关环外出行费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镇行政编制、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他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因公外出至保障区域内、市区及周边区县,发生的市内交通、住宿、伙食等出行费用,按照本办法报销差旅费。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保障区域,是指东至津蓟高速公路,南至潮白河北大堤,西至宝武公路,北至京哈高速公路以内的区域。
第四条 严格公务活动审批。参加会议的,以公文传输、电话、传真通知为准,经主管领导、主管机关领导审批;党政班子成员参加会议的,经书记或镇长审批;到上级单位报表、办事,一般安排在下午,确需上午去、下午返回单位的,用私人车及公交出行办其他公务的,由主管领导报请书记或镇长批准,按乘坐公交差旅费标准报销。从严控制出行人数和天数。
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出行活动。严禁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出行应当遵循厉行节约、总量控制、实事求是、规范透明的原则,不得突破本单位差旅费预算规模和标准。
第二章 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
第六条 出行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在不影响公务的前提下,工作人员应当优先选乘公共交通工具。
第七条 因会议出行至保障区域内的交通费单程按30元/人次标准报销,往返双程按60元/人次标准报销。下午报表、办事等公务, 经分管领导请示主要领导审批后,按乘坐公交的差旅费标准报销12元/人。(因会议出行每天上、下午限报销一次)
第八条 出行至市区及市内其他区县等所属行政区域外的,每人每天不超过150元标准报销。
第九条 去市区及市外公务出行发生的过路过桥等费用据实报销。
第十条 凡由会议主办单位、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就餐或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再报销伙食费或市内交通费。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因紧急情况出行乘坐本单位保留的公务用车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二条 出行一般不安排住宿,因工作需要确需住宿的,应报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按照天津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
第四章 核销管理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行活动结束后应当在7日内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提供出差审批单、开展公务活动的公文、住宿费发票等凭证资料。
第十五条 镇财政办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六条 镇财政办将保障区域外出行发生的差旅费单独核算、专门反映,定期进行统计分析。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所在单位不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在途期间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办法报销。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在本镇区域范围内出行和街镇间出行不报销差旅费用。
第十九条 本市行政区域外出行费用按照《天津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林亭口镇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