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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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亭口镇公务出行费用管理办法
来源:天津市宝坻区林亭口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7-11-22 00:00

津宝林政发【2017】1号    

林亭口镇公务出行费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镇机关工作人员出行费用的管理,切实保障工作人员因公外出至保障区域内及市区、周边区县开展公务活动,根据《宝坻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参照《天津市市级党政机关环外出行费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镇行政编制、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他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因公外出至保障区域内、市区及周边区县,发生的市内交通、住宿、伙食等出行费用,按照本办法报销差旅费。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保障区域,是指东至津蓟高速公路,南至潮白河北大堤,西至宝武公路,北至京哈高速公路以内的区域。    

第四条  严格公务活动审批。参加会议的,以公文传输、电话、传真通知为准,经主管领导、主管机关领导审批;党政班子成员参加会议的,经书记或镇长审批;到上级单位报表、办事,一般安排在下午,确需上午去、下午返回单位的,用私人车及公交出行办其他公务的,由主管领导报请书记或镇长批准,按乘坐公交差旅费标准报销。从严控制出行人数和天数。    

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出行活动。严禁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出行应当遵循厉行节约、总量控制、实事求是、规范透明的原则,不得突破本单位差旅费预算规模和标准。    

第二章  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    

第六条  出行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在不影响公务的前提下,工作人员应当优先选乘公共交通工具。    

第七条  因会议出行至保障区域内的交通费单程按30元/人次标准报销,往返双程按60元/人次标准报销。下午报表、办事等公务, 经分管领导请示主要领导审批后,按乘坐公交的差旅费标准报销12元/人。(因会议出行每天上、下午限报销一次)    

第八条  出行至市区及市内其他区县等所属行政区域外的,每人每天不超过150元标准报销。    

第九条  去市区及市外公务出行发生的过路过桥等费用据实报销。    

第十条  凡由会议主办单位、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就餐或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再报销伙食费或市内交通费。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因紧急情况出行乘坐本单位保留的公务用车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二条  出行一般不安排住宿,因工作需要确需住宿的,应报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按照天津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    

第四章  核销管理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行活动结束后应当在7日内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提供出差审批单、开展公务活动的公文、住宿费发票等凭证资料。    

第十五条  镇财政办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六条  镇财政办将保障区域外出行发生的差旅费单独核算、专门反映,定期进行统计分析。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所在单位不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在途期间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办法报销。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在本镇区域范围内出行和街镇间出行不报销差旅费用。    

第十九条  本市行政区域外出行费用按照《天津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林亭口镇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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