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滨 街(镇)罚决〔2025〕548号
当事人: 侯**
你(单位)于 东城路 实施了 占道经营 的行为,涉嫌 违法占道经营 ,本机关于 2025 年 7 月 8 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你(单位)于2025年7月8日在东城路违法占道经营行为属实
。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 调查(询问)笔录 ,证明 当事人侯建伟在东城路赛克电动车门前存在摆卖行为 ;
证据二: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证明 当事人侯建伟在东城路赛克电动车门前违法占道经营行为属实 ;
证据三: 现场照片及说明 ,证明 当事人侯建伟在东城路实施违法占道经营行为 。
2025年 7 月 11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海滨街(镇)罚先告[2025]548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
R(你(单位) 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 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你(单位)辩称, 。本机关认为,
故你(单位)的上述
意见,本机关予以(未予)采信。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 在东城路违法占道经营 的行为,违反了的规定,根据_《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19条的规定,应当____予以行政处罚_。
鉴于当事人 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 ,
根据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19条 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_处罚款壹仟元整 。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 天津市农商银行宝坻支行 (账号: 12011525000013432686 )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宝坻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宝坻区 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街道办事处(乡、镇)(公章)
2025 年 7 月 17 日
联 系 人: 郭铁 联系地址: 海滨街道综合执法大队
联系电话: 29225005 邮政编码: 30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