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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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场处罚决定书
来源:综合执法大队 发布时间:2024-12-16 14:00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张**

地  址:(住或住

   你(单位)于20241216 14 时00分  宝坻区天锦园小区南门违法占道经营 的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19条  的规定,根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19条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于______年___月___日前改正并决单位以下处

□警告

☑罚人民(大伍拾元的履方式期限:____________

□当场收缴。

☑要你(位)2024年12月17日前将款交至 天津市农商银行宝坻支行 ,账号_____________。到期不缴罚款《中人民和国行处罚十二的规定每日按款数的百之三处罚

服本罚决在收本决书之起60日宝坻区人民政府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宝坻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作出前已依法告知你(单位)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听取了你(单位)的陈述和申辩。

处罚票据编号:_________________      

人签名  :张**                   20241216

人员名:郭*                    20241216

              牛**                     20241216

街道办事处(乡、镇)(公章)

2024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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