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无障碍 | 关怀版 | 简体| 繁体

当场处罚决定书
来源:海滨街道执法队 发布时间:2024-05-21 15:13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钟**

地  址:(住或住)天津市宝坻区王卜庄镇刘赞庄村

   你(单位)于2024521  \ 时 \ 分  宝坻区北城路违法占道经营的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19条的规定,根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19条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于______年___月___日前改正并决单位以下处

□警告

☑罚人民(大壹佰元的履方式期限:____________

□当场收缴。

☑要你(位)2024年5月23 日前将款交至 天津市农商银行宝坻支行 ,账号_____________。到期不缴罚款《中人民和国行处罚十二的规定每日按款数的百之三处罚

服本罚决在收本决书之起60日宝坻区人民政府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宝坻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作出前已依法告知你(单位)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听取了你(单位)的陈述和申辩。

处罚票据编号:__________________      

人签名  :钟**                        2024521

人员名:杨**                        2024521日    

              徐**                        20245月21日

街道办事处(乡、镇)(公章)

2024 年 5 月 21 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