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钟**
地 址:(住址或住所)天津市宝坻区王卜庄镇刘赞庄村
你(单位)于2024年5月21日 \ 时 \ 分 在 宝坻区北城路因违法占道经营的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19条的规定,根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19条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于______年___月___日前改正,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
□警告
☑罚款人民币(大写)壹佰元;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____________
□当场收缴。
☑要求你(单位)于2024年5月23 日前将款交至 天津市农商银行宝坻支行 ,账号:_____________。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宝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宝坻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作出前已依法告知你(单位)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听取了你(单位)的陈述和申辩。
处罚票据编号:__________________
当事人签名 :钟** 2024年5月21日
执法人员签名:杨** 2024年5月21日
徐** 2024年5月21日
街道办事处(乡、镇)(公章)
2024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