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且子女不满十四周岁(201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夫妻,经本人申请,发证机关审查,可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
2、夫妻原无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
3、再婚夫妻一方原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子女的,再婚后不再生育的;
4、再婚夫妻原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成家庭有一个一方原有子女的;
5、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死亡后,又生育了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6、夫妻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7、离婚或丧偶的家庭,原没有领证,且子女不满十四周岁的。
二、申请人所需提供的基本证件及证明材料:
1、《一孩生育服务证》
2、《出生医学证明》
3、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
4、《一孩生育服务证》领取时间超过两年的,申请人应提供相关婚育证明。
5、再婚夫妻需提供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及离婚方的离婚证明、初婚方的初婚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