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全区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禁止露天焚烧行为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露天禁烧区域
郝各庄镇全域
二、露天禁烧物质
1.秸秆、荒草、落叶和祭祀物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2.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三、法律责任:
1.因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相关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2.因焚烧秸秆引起火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相关规定,以“过失引起火灾”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3.因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相关规定,以“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4.对违反本通告规定,有上述露天焚烧行为的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由镇政府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郝各庄镇全年全域严禁违规焚烧秸秆荒草,请广大农户积极响应我镇全域禁烧政策,自用所需秸秆要及时全部离田。杜绝露天焚烧秸秆荒草行为,共同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做一个懂法、知法、守法的好公民,为建设“和美郝各庄”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