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当事人:韩**
经本机关调查取证有证据证明,你(单位)于2025年6月22日,实施了违法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一千元的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宝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宝坻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