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韩**
经本机关调查取证有证据证明,你(单位)于2023年9月27日,实施的占用消防车道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8条之规定,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0条第1款第5项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行政处罚警告的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宝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宝坻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